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情形

  (作者:彬州市人社局 张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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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23年9月刘某入职某健身休闲有限公司,从事私人教练兼职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报酬,2024年1月申请仲裁确认与被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答辩称其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结果

  经庭审查明,双方之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驳回了刘某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启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本案中,刘某于2023年9月招聘入职该公司,双方口头协议薪资、工作岗位、刘某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平均每周工时约为二十个小时,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双方经口头达成一致协议,该公司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刘某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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