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妮娟)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8日,李某在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安全员(以下简称“A公司”),2022年4月24日至7月6日在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工作2个月零12天。2023年3月9日申请仲裁,主张“B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费、拖欠工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B公司”代理人辩称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是从某化工有限公司承包的EPC工程(以下简称“C公司”),“B”公司又将工程的土建项目分包给了“A公司”,李某是由“A公司”的项目经理雇佣任土建项目安全员,且双方约定了工资,2022年2月18 日至4月23日在“A公司”工作,“B公司”已全额支付了李某2022年4月24日至7月6日在“B公司”的劳务工资,请依法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
李某的劳动关系到底是跟哪家公司建立的?李某和A公司、B公司、C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案情分析】
仲裁委经审查:“B公司”承包了“C公司”EPC工程后,“B公司”又将工程的土建项目分包给了“A公司”。李某是“A公司”项目经理雇佣任其土建项目的安全员,双方约定了工资,李某于2022年2月18 日至4月23日在“A公司”工作。2022年4月23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施工安全员雇佣协议,约定由“A公司”将李某提供给“B公司”做项目气膜安全员,由“B公司”按月支付李某劳务工资。从2022年4月24日起至7月6日李某在“B公司”工作,2022年8月30日,经李某和“B公司”双方确认劳务工资后,“B公司”一次性已全额支付给李某。本案中,李某的仲裁诉请是在“A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主体应为李某和“A公司”之间,李某主张的仲裁请求主体错误,故本会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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