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妮娟)
案情
王某于2011年入职某选煤技术有限公司,系该公司运转工,2022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31日在公司组织职工职业健康体检时,王某体检结果通知单检查结果载明:粉尘职业禁忌症,建议不能从事粉尘作业。公司逐安排王某自行就医治疗。2023年5月23日,王某自行体检总检结果显示:“目前未检出疑似职业病,建议临床积极治疗,目前属粉尘作业岗位职业禁忌症,需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工作”。王某将检查结果反馈公司后要求恢复工作,但公司不予王某上班工作,让其每月前往单位请病假,给予病假补偿。2023年6月5王某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及待遇为其安排工作。
结果
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当为王某安排其他非禁忌类岗位。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本案中,王某经两次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均显示为粉尘职业禁忌证,王某在该公司的原工作岗位系粉尘作业,易于罹患职业病,需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工作,公司应为其安排其他非禁忌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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