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富荣 田博)
“谢谢你们,你们为了我这事辛苦了,你们不但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工作态度还好的很,太感谢你们了!”2023年5月12日,丹凤县劳动人事仲裁院的工作人员,在一片感谢声中送回满脸笑容的赵某夫妇,这仅仅是连日来丹凤县仲裁院运用“161”调解仲裁工作法成功调解案件的一个缩影。
今年3月底,赵某来到丹凤县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某学校支付工作20余年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差额和补缴养老保险等事宜,请求数额达20余万元。接到劳动者的诉求后,按照仲裁院规定先由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进行第一次调解,经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统一意见,调解无果;仲裁立案前进行第二次调解,因双方目标金额差距太大,再次调解无果;仲裁员按程序进行立案组庭后,进行第三次调解,因申请人赵某夫妇不能明确给出调解金额,导致调解无果。
期间,被申请人因受委托律师有事不能按时参加开庭,经仲裁委同意延期开庭到期后。仲裁员在开庭前半小时进行第四次调解,双方委托代理人再次因补偿金额问题未能调解成功;庭审中申请人变更原来提出所有七项请求,仲裁员在庭审后进行第五次调解,经调解申请人提出两套调解方案,一是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补缴养老保险直至退休;二是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被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9万元,调解再次失败;仲裁员在裁决前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第六次调解,鉴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又久调无果,经仲裁院领导亲自参与进行了长达三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制作了调解协议,就经济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予以明确,调解成功。在此案中丹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使调解贯穿案件全过程,力争做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
据悉,丹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始终秉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宗旨,坚持“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方式,实行全过程调解机制,创设“161”调解工作法。即一个案件六次调解,接到案件先由调解中心调解,无果后立案前调解,无果后立案组庭后调解,无果后开庭前调解,无果后庭审后调解,无果后裁决前调解,直至裁决。积极协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解难题、排民忧。近年来,全县仲裁案件调解率都在80%以上,结案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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