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彭富荣 柯朝山)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社厅联合向各级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发布的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丹凤县“个人与驾校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案成功入选.
这起案例涉及个人与驾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案件中,梁某可以自由安排驾驶培训工作,独立自主经营且不完全接受驾校的管理、指挥和监督;梁某自己承担招生任务,并根据学员过关情况与驾校进行结算,每月收入不确定,且存在亏损的风险,在经济上并不依赖驾校;驾校负责提供车辆、训练场地等条件,梁某招生后需自主培训并自行承担车辆油耗,车辆年检、保险费用也由梁某和某驾校各自承担一半。梁某与某驾校之间不具有从属性,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劳动关系的显著特征是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原则,双方权利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
丹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为商洛市唯一一家连续两次入选陕西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单位,近年来,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为基础,以“树立精品意识、办理精品案件”为核心目标,注重加强仲裁员法律知识和能力素质提升,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深入人民法院持续关注劳动争议案件后续审理过程,对照自身存在的差异,不断总结提升工作经验,充分利用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机,邀请法律工作者及律师走进仲裁院共同学习探讨先进办案经验和做法。在平时的工作中办案人员能够主动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探讨法律法规知识新变化,共同探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点难点问题,集思广益、深入刨析问题,以学促提升,提高办案人员的能力素质,以过硬的作风和专业知识服务辖区内的企业和劳动者,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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