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人社局 张妮娟)
案情
2022年3月12日,屈某入职某工程有限公司处从事普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5月24日屈某在工作时受伤。2023年3月7日屈某申请仲裁,将胡某作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和该公司自2022年3月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未出庭,第三人胡某辩称,自己和屈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是以天为单位计算,以月形式发放。
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屈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经仲裁委审查,第三人胡某从该公司承包了门窗安装工程,屈某是经第三人胡某应聘进入其承包的该工程任普工,双方约定日工资,以月形式发放,其日常管理和工作任务分配都是由第三人胡某负责,且工资也是由第三人胡某通过微信转给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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