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效益差解除员工是否支付赔偿金?

  (彬州市人社局  张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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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22年8月22日,张某进入某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从事统计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月15日被公司电话通知辞退。张某2023年2月2日申请仲裁,请求某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辩称,公司属于试运营阶段效益差无需支付,应驳回。

  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张某于2022年8月22日进入某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23年1月15日某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以试运营阶段效益差为由辞退张某,公司解除和张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张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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