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人社局:张妮娟)
案情
2015年9月,柳某进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2022年9月2日因公司未发放其三个月工资和未缴纳社会保险而辞职。柳某2022年11月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22年7、8、9三个月工资、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辩称,柳某任经理职务期间各项福利待遇很高,双方约定了社保包含在工资中发放,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应驳回。
结果
经仲裁委庭前调解,公司全额支付了柳某2022年7、8、9月工资,支持了柳某对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评析
柳某2015年9月至2022年9月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职项目经理,工作期间,公司未给柳某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发放柳某三个月工资,公司应支付柳某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启示与思考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应为劳动者办理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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