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妮娟)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6日,高某入职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开吊车,叉车、电焊等工作。2022年8月受伤,2022年11月18 日申请仲裁,主张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A公司”应支付受伤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陪护费、工资、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
庭审中,“A公司”代理人辩称与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高某工资是由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发放。
高某未出庭,其父作为代理人陈述,只知道高某在“A公司”上班,受伤时也是“A公司”一起工作的同事将高某送至医院及时救治。但当庭提供了“B公司”为高某发放5个月工资的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庭审后,仲裁委前往“A公司”做了详细调查记录。
【争议焦点】
高某的劳动关系到底是跟哪家公司建立的?高某和A公司、B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
【案情分析】
仲裁委经调查审查认为,“A公司”将部分业务口头承包给“B公司”,没有书面的承包合同,高某的工资是由“B公司”代“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高某系“A公司”人事部于2022年3月招聘,高某日常管理和工作任务安排均由“A公司”负责,高某工资是由“B公司”代“A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故高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高某要求“A公司”支付受伤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陪护费、工资、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均是以工伤为前提的,案件审理中,高某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故本仲裁委此次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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