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民工讨薪案件办案思路及法律适用解析

  (通讯员:农民工 初审:央行 央通达 审编: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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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末岁尾,农民工讨薪问题易集中凸显,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化解此类纠纷,规范办案流程、厘清法律适用,结合陕西省“安薪陕办”治理欠薪冬季行动要求及本地办案实践,依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农民工讨薪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办案思路进行系统解析,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指引,助力根治欠薪难题。

  一、核心概念界定:农民工及农民工工资的认定标准

  (一)农民工的认定

  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其身份核查以户籍所在地为核心依据,结合实际用工情况综合判断,这一标准与陕西省劳动用工核查工作实践保持一致,便于基层部门精准界定保障对象。

  (二)农民工工资的界定

  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依法应当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类劳动报酬形式。结合陕西省用工特点,农民工工资标准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因工种差异(技工与普工、大工与小工)有所区分,具体可参照用人单位以往支付标准、双方书面或口头协商约定执行,同时需符合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要求。

  二、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及支付规范

  (一)工资清偿责任主体及情形

  结合陕西省用工管理实际,明确各类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确保责任可追溯、可落实:

  1. 一般情形: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主体,需严格落实陕西省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要求,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核心内容,建立完整用工台账,实现用工全过程可追溯。

  2. 违法用工情形: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提供劳动但未获得工资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重点针对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违法分包、个人承包工程欠薪情形,明确清偿责任边界。

  3. 劳务派遣及违法使用派遣人员情形: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若发生工资拖欠,由用工单位先行清偿,清偿后可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偿,这一规定与陕西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防范欠薪风险的工作要求相契合。

  4. 特殊主体情形: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清偿;无力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5. 单位变更情形: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需在合并、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可由合并、分立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6. 单位终止情形: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撤销或依法解散的,需在申请注销登记前足额清偿拖欠工资;未按规定清偿的,其主要出资人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需完成拖欠工资清偿工作,从源头防范“注销逃薪”行为。

  (二)工资支付方式规范

  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货币支付原则,结合陕西省“实名制+专用账户”管理要求,优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现金支付,严禁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支付,确保工资足额、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手中。

  三、农民工讨薪维权途径及陕西本地保障举措

  为方便农民工依法维权,结合陕西省维权渠道建设实际,明确以下合法维权途径,确保维权渠道畅通、流程便捷:

  1. 自主维权: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举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均可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线索将依法被核实处理。

  3. 部门联动处置:陕西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已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对举报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依法及时核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及时转送相关责任部门,确保线索“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同时依托“安薪陕办”冬季行动,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提升处置效率。

  4. 组织保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为农民工提供维权指导、法律援助等服务,助力农民工维护获得工资的合法权利。

  5. 舆论引导:新闻媒体围绕陕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举措开展公益宣传,报道先进典型,依法曝光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引导农民工树立依法维权意识,营造“不能欠、不敢欠、不愿欠”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处置重点(结合陕西省行业特点)

  工程建设领域是陕西省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领域,该领域法律关系复杂,结合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要求,针对欠薪情形明确以下处置规则:

  1. 建设单位垫付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需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落实陕西省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规定。

  2. 总包与分包单位责任: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向分包单位追偿;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转包情形导致欠薪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这一要求与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监管实践高度契合。

  3. 违法发包、挂靠情形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导致欠薪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严厉打击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发包、挂靠等乱象。

  4. 违规建设项目责任: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从源头规范工程建设秩序,防范欠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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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讨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分主体明确)

  证据是农民工讨薪案件办理的核心,结合陕西省基层办案实践,分主体明确证据收集要求,助力案件高效办理:

  (一)农民工需收集的证据

  农民工维权时,需优先收集以下证据,确保维权主张有依据:

  1. 身份及主体资格证据: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农村户籍身份),确认自身符合农民工认定标准。

  2. 用工及劳动报酬证据:根据维权途径不同准备对应材料:选择劳动监察程序的,需向工作人员详细说明用工事实,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同时提供工作留痕(如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条等);选择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的,需将上述材料复印后,按相关规定提交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待相关部门处理。

  3. 特殊情形说明:若维权请求包含社会保险相关主张,劳动监察部门不予受理,需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二)用人单位需准备的证据

  农民工提起维权后,用人单位需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按要求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说明工资支付情况:

  1. 主体资格证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 用工及工资支付材料:涉案项目农民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表(明确对应时间段),农民工劳动合同书,落实陕西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要求的相关资料(专用账户开设及使用记录),涉案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等,结合陕西省“实名制+专用账户”管理要求,全面佐证工资支付情况。

  3. 补充说明:若农民工选择劳动仲裁程序,用人单位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配合仲裁机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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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常见法律问题解析(结合陕西省办案实践)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能否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欠薪?

  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通知经办银行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若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经办银行需按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结合陕西省实践,该条款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义务,无论欠薪系何种原因引发,只要其承包工程存在欠薪情形,即需先行清偿,后续可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偿或在工程款中抵扣,这一规定为基层部门处置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案件提供了明确依据,也是陕西省“安薪陕办”冬季行动中强化欠薪处置的重要法律支撑。

  (二)总包与分包单位因工程争议引发的欠薪如何处理?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拖欠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拒绝代发农民工工资。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施工合同需明确工程款计量周期、进度结算办法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相关合同需保存备查。

  结合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办案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上述条款的适用需合理界定,既要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也不宜过度加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清偿责任,避免引发总包与建设单位、分包单位之间的二次纠纷,反而不利于欠薪问题化解。若农民工主张的工资数额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认定数额不一致,需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范围为依据,结合人工费用拨付情况综合认定,防范施工总承包单位追偿困难的风险,这一思路也与陕西省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平衡各方权益的工作导向相符。

  (三)故意欠薪及捏造事实讨薪的处理方式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单位或个人编造虚假事实、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结合陕西省办案实践,此类问题的处理核心的是厘清付款责任:若分包单位或合同相对方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但承包单位未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引发讨薪的,由承包单位依法承担全部责任;若用人单位有支付能力却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警告后仍拒不支付的,其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等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从源头防范此类问题,陕西省明确要求工程建设领域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需明确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从工程款总价中剥离,实行按月足额发放,有效厘清责任主体,避免工程款与工资款混淆,防范承包单位利用农民工讨薪“绑架”分包单位、索要工程款的行为,这也是陕西省根治欠薪工作的重要举措。

  七、结语

  农民工群体大多以体力劳动获取报酬,受教育程度相对不高,在复杂的用工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工资权益的保障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生计与希望。工程建设领域、个体用工等场景中,一旦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任一主体出现付款拖延,都可能导致农民工数月甚至一年的辛勤劳动无法获得合理回报。

  当前,陕西省正通过“安薪陕办”冬季行动、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监管等多项举措,全方位推进根治欠薪工作。妥善处理农民工讨薪案件,不仅需要严格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厘清法律关系、明确责任边界、规范办案流程,更需要结合陕西省本地用工特点和治理实践,强化部门联动、细化保障举措,畅通维权渠道、提升维权效率。唯有多方协同、多措并举,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筑牢民生底线,让每一位农民工都能按时足额拿到辛苦钱,安心返乡、舒心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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