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和“谁”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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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23年10月6日,刘某在某小区建设项目部作混凝土工,2023年10月8日在干活时受伤。2023年11月刘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年10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但被驳回其劳动仲裁请求,原因为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此项目部没有分包任何业务,刘某诉讼主体错误。2024年1月刘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和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经仲裁委审查,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混凝土工程承包给自然人邓某,2023年10月6日刘某由邓某招用进入该项目作混凝土工,刘某工作期间受邓某日常管理并安排工作内容,刘某的工资由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代邓某为其发放,刘某和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人格和经济上都没有从属性,双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故刘某请求确认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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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彬州市人社局 张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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