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探索创新工程款支付担保机制

  (作者:长武县人社局 王锋 曹肖)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现就陕西省长武县探索贯彻落实《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创新性做法,与各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战线的同仁作以分享交流。

  一、解读《条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指出: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建发包人发包工程的目的在于获得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而施工单位获得的工程价款,是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来源。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意在要求建设单位为其支付工程款行为给予保证,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避免因建设单位资金不落实或支付不及时形成工程款拖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释义》同时指出:常见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包括银行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两种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合同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项条款中约定。由此可见,《条例》及其《释义》并没有特别说明,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投资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因而政府投资项目仍要遵从本规定。

  二、《条例》规定的“瓶颈”

  问题一:银行保函的形式。经过同各银行沟通,掌握到各级各类银行均不对政府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授信,这些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甲方,要索取银行保函,必须有担保标的同等金额的资金存于银行并冻结,冻结期限同步担保期限。而现行的财政体制,各建设单位公户均为零余额账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工程款时,才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到位后直接全部支付,导致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能提供可用作担保而长时间冻结的资金。

  问题二: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担保公司属于营利性经营机构,也具备向政府投资项目出具工程款支付保函的资格。但其出具保函需要在调查被担保机构资信的基础上,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费。通常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其预算编制时,不会考虑出具保函新产生的费用问题,造成缴纳保费出函之后产生的费用无法报销,甚至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的风险,也会形成“政府出钱委托社会经营机构担保”的尴尬处境。

  三、创新做法

  长武县人社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及银行多次磋商,提出初步解决方案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目前全县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统一按此办法出具:以长武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在工商银行长武县支行的资产作为全县各类(城建、水利、公路、教育等)政府投资项目的担保。分别由城投公司、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银行作为甲、乙、丙、丁的四方签订工程款担保协议。四方之间互相不收取任何费用,却能闭环运行管理。该举措已于2022年3月份实施至今,配合顺畅,保障有力。

  四、创新启示

  启示一:城投公司作为县政府直属国有企业,其在银行的沉淀资金发挥了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作用,也为城投公司了解、熟悉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提供了契机,项目建成后若涉及资产划转,划转效率会得到提高。

  启示二:成功破解了项目建设单位无资金可供银行冻结和缴纳保费问题,也避免了“政府出钱委托社会经营机构担保”的尴尬处境。

  启示三:真正落实了《条例》规定,且银行在办理担保协议业务时,积极宣传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使用等相关规定及办理流程。

  启示四:最根本、最重要的优势就是有力保障了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获取相应工程款的权益,实现了不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终目标。

关注我们

网权声明 网站简介 网站纠错 互助互利 平台团队 平台联系 在线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