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协同 各有侧重——一文读懂纪委与监委的核心差异

  (初审:央行  央通达   审编: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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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监督体系中,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与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委”)常被并列提及,二者实行合署办公、一套工作机构两块牌子,共同构筑起监督执纪执法的重要防线。不少人会将两者混为一谈,实则二者在性质定位、监督范围、职责权限上有着明确区分,厘清这些差异,才能更好理解“纪法双施双守”的协同效能。

  一、性质有别: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属性分野

  纪委监委的核心差异,首先源于性质定位的不同,分别对应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两个维度。

  纪委是党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设立与运行遵循党章等党内法规,核心使命是维护党的纪律、保障党的肌体健康,本质上是党的自我监督、自我净化的重要载体,始终围绕党的工作任务履行监督职责。

  监委是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属于国家机构体系组成部分,依据宪法和监察法设立运行。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委依法组建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核心使命是规范公权力运行、开展反腐败监督执法,本质上是国家层面的专职监察机关。

  二、对象不同:党员群体与公职人员的范围界定

  监督对象的差异的是二者最直观的区别,这一差异由性质定位直接决定,实现了监督范围的互补覆盖。

  纪委的监督对象具有明确的党员身份限定,覆盖全体党员,重点聚焦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和“关键少数”。无论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中的党员,只要违反党的纪律,均纳入纪委监督执纪范围。

  监委的监督对象则突破党员身份限制,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具体包括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教科文卫体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真正实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三、职责各异:执纪问责与监督调查处置的分工协同

  基于不同的性质和监督对象,纪委与监委的核心职责、依据规范和处置方式各有侧重,形成“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的工作格局。

  纪委的核心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依据主要为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具体包括对党员开展纪律教育、监督党员和党组织履职尽责;受理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开展审查;对违纪党员作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等,处置聚焦“党纪约束”,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

  监委的核心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依据主要为宪法、监察法等国家法律。具体包括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等,处置聚焦“法律惩戒”,规范公权力运行、维护国家法治秩序。

  四、合署办公:实现“1+1>2”的监督效能

  值得注意的是,纪委与监委的区别并不意味着工作割裂。合署办公是我国纪检监察领导体制的鲜明特色,通过“一套人马、双重职责”模式,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

  实际工作中,纪委负责执纪、监委负责执法,既坚守“纪严于法”原则——对党员的纪律要求高于普通公民的法律要求;又注重“纪法衔接”——对党员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既追究党纪责任,也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若涉嫌犯罪)。这种协同模式有效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力量,解决了以往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让监督执纪执法更加高效,为构建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提供了坚实保障。

  综上,纪委监委的核心差异在于“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属性区分,具体体现在性质定位、监督对象、职责权限等多个维度;而合署办公则实现了二者优势互补,形成监督合力,共同守护公权力运行的纪法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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