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十问十答”

  编者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准确理解新规,现就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1. 哪些人属于新规保护的“超龄劳动者”?弹性延迟退休人员适用吗?

  答: 新规主要将以下两类人群纳入保护范围: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如保洁、保安、家政人员等)。

  退休后返聘人员:符合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关于弹性延迟退休人员,一般不适用本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 单位给超龄人员发工资有硬性标准吗?能随意压价或拖欠吗?

  答: 不可以。 新规对劳动报酬作出了明确的底线要求:

  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按时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发放,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事先明确约定:工资发放规则、计算标准需提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

  3. 单位能随便安排超龄人员加班吗?加班费怎么算?

  答: 新规明确原则上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必须依法计发加班费,具体标准如下:

  工作日延时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 150% 的报酬;

  休息日加班且不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 的报酬;

  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 300% 的报酬。

  4. 超龄人员上岗,单位有哪些劳动安全保护义务?

  答: 新规强化了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责任:

  人岗匹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

  禁止危险作业: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教育培训:必须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5. 超龄劳动者工作受伤、患职业病,能认定工伤吗?单位必须交工伤保险吗?

  答: 这是新规的最大突破。 答案是肯定的。

  强制参保: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无需缴费。

  工伤认定: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此前部分单位以“超龄不算劳动关系”拒赔工伤的做法,自2026年7月1日起属于违法行为。

  6. 养老保险没缴满年限,超龄后继续打工,还能续缴职工养老吗?

  答: 可以。 分两种情形处理:

  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个人自行续缴职工养老保险;若与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也可同步承担单位部分的保费。

  已正常领取退休金:若已符合条件并正常领取退休金,继续务工时,原有养老待遇不受影响,正常发放不中断。

  7. 超龄人员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够,怎么续保?

  答: 具体规则如下:

  已享受退休医保待遇:原有医保报销政策不变,正常享受。

  缴费年限不足:可以个人身份续缴职工医保;协商后单位可协助缴纳单位部分,个人费用由单位代扣代缴,期间正常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8. 超龄劳动者失业后,还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答: 如果超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缴纳过失业保险费且符合原领取条件,相关权益仍然保留。但以超龄职工身份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不需要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

  9. 和单位发生工资、工伤、休假纠纷,该走什么维权途径?

  答: 根据纠纷类型不同,维权渠道也不同:

  劳动仲裁(四类核心权益):涉及工资、加班、劳动安全、工伤这四类核心权益的纠纷,可申请劳动调解、劳动仲裁,维权渠道与普通劳动者一致。

  民事诉讼(其他纠纷):涉及社保缴纳、劳务约定等其他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 企业违反新规侵害权益,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 新规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与处罚依据:

  拖欠工资/不付加班费: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行政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

  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完善后的超龄用工协议(修订版)

  甲方(用人单位): 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超龄劳动者): 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退休/年龄情况:

  □ 已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其他: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令第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超龄用工事宜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为固定期限协议,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 本协议以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上述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在甲方担任____________岗位(工种),主要职责为:______________。

  甲方不安排乙方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井下等危险作业。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三条 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

  甲方确需变更乙方工作地点的,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一般不安排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且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乙方每日加班不超过1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

  第五条 休息休假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休息,具体依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执行。如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报酬。

  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六条 劳动报酬

  乙方的劳动报酬为______元/月(或:______元/小时,或按______计酬),该标准不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于每月______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劳动报酬支付至乙方本人指定账户,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劳动报酬。

  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社会保险

  (一)工伤保险(强制参保)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个人不缴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甲方未参保的,乙方发生工伤时,全部工伤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养老保险

  乙方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乙方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甲方协商一致,甲方也可以按照规定为乙方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三)医疗保险

  乙方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乙方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___________。

  第八条 劳动保护

  甲方应根据乙方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工作环境。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九条 劳动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场所及工具设备:

  办公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具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保障乙方正常工作所需的劳动条件。

  第十条 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如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应如实告知乙方,并写明以下防护措施:

  职业危害因素:_________________

  防护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本岗位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甲方应在本条注明“本岗位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内容,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协议期限届满;

  (2)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

  (3)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协议;

  (5)乙方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并提供相应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__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其他事项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工会依法维护乙方合法权益,乙方可以请求工会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乙方签署“放弃工伤权益”“工伤概不负责”等免责条款,此类条款一律无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清单:

  □ 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 乙方退休证或退休证明复印件(如适用)

  □ 乙方体检报告(建议提供)

  □ 工伤保险参保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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