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解答

  一、常见情形

  (一)在业务经办中,我们会遇到以下情形:

  情形1:听说现在可以补缴养老保险?

  情形2:有人会问,曾经在某单位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吗?

  情形3:我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好几年了,但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还没有交够最低缴费年限,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二、能不能补缴?

  (一)未参保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能补缴;

  (二)已办理退休,正常领取待遇的人员,不能补缴;

  (三)按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当年规定的缴费时限内完成缴费;

  (四)其他不能补缴的情形;

  (五)在单位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同意且能够提供补缴所需资料,可以补缴。


  三、为什么要单位同意?

  (一)政策规定,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的,由单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二)补缴所需资料:申请补缴的单位需要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职工补缴时间段内发放工资的原始财务凭证、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等资料。


  四、补缴养老保险的流程

  1.申请人向补缴时间段所在工作单位申请;

  2.单位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审核资料后,按规定需报上级经办机构审批的,报上级审批;

  4.审批通过后,通知单位,按照审批结果和有关规定,制度补缴征集计划;

  5.按规定完成补缴。


  五、补缴起止时间的规定

  1.按照陕社保发[2008]92号规定:从职工与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月起,到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月止,其中,固定工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

  劳动合同制工人最早可补缴至1986年10月。

  2.按照陕劳社办函[2008]194号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需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

  3.其他政策另有规定的,依据具体政策规定。


  六、补缴所需金额?

  (一)补缴金额由本金、利息构成。

  1.本金=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

  2.利息,按照相应年度记账利率计算。

  (二)缴费基数按照补缴相应年度职工工资和当年公布的“社平工资”确定,低于社平工资下限的,按照社平工资下限;

  (三)缴费比例按照补缴相应年度单位、个人缴费比例计算。


  七、注意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三年以上(含三年)养老保险费后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向转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因此,对于补缴后需要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补费时,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补缴养老保险费或认定劳动关系的诉求,取得相关法律文书,以免影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八、补缴养老保险有哪些好处?

  1.增加国家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会提高个人养老保险待遇;

  补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会变多、缴费年限增加,甚至影响平均缴费指数,从而导致养老保险待遇增加。


  九、违规补费,害人害己。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典型案例:某人员与企业在无实际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伙同企业伪造用工材料,虚构劳动关系,在该企业补缴社保。最终该“缴费”被依法取消,企业和个人分别受到相应法律的制裁,个人社保权益受到损失。


  十、增强意识,依法参保缴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温馨提示:参保单位和职工本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合法合规参保缴费。


  十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待遇领取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千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具体来说:

        (一)参保人员必须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即在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缴费);

  (二)必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

  (三)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后,才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举例:如某女性灵活就业人员,1965年10月出生,2009年8月参保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10月)时缴费7年,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从2020年11月至2025年10月继续缴费5年,那么,她可以在2025年10月时,一次性缴费至待遇领取的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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