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这份通知的“身份”是什么?它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 这是陕西省为落实国家扩大试点要求,发布的启动性、部署性文件。其核心是宣布陕西省将于2026年7月1日正式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并为执行《陕西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做出具体工作安排。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同城货运司机等新就业形态人员的职业伤害权益,同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问:试点从什么时候开始?哪些行业和人员会最先被覆盖?
答:启动时间:2026年7月1日。
首批纳入的行业: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三个行业。
覆盖逻辑:采取“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协同推进”模式,分行业、分批次将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纳入,并非一步到位全部覆盖。
问:谁来牵头?各部门具体承担什么角色?
答: 文件明确了“多方协同”的责任矩阵:
主责部门: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共同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配合部门: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如行业指导、权益维护等)。
基层责任:各地市需细化举措、层层压实,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社厅报告。
问:在经办服务上,这次试点有什么创新模式?
答: 最大的亮点是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政府将依法依规与商保机构合作,建立协同机制,共同承担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全流程工作,目的是提升高频事项的办理效率和服务体验,弥补行政资源不足。
问:如何确保基金安全、防止“骗保”或错发?
答: 文件建立了多重“防火墙”:
常态化检查:定期开展风险自查、疑点核查、交叉互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全流程风控:覆盖“确认、鉴定、待遇发放”三大环节,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数字化手段:探索建立风控规则库,重点筛查疑点数据和职业伤害死亡人员数据,用技术手段强化风险拦截。
问:除了事后保障,通知对事前预防有何要求?
答: 强调“源头防控”。要求督促引导平台企业严格落实职业伤害预防主体责任,将保障端口前移,从减少伤害发生入手,而不仅仅是事后赔付。
问:试点效果如何衡量?政府部门怎样动态跟踪?
答: 建立了运行监测与分析机制:
核心指标监测:实时监控参保人数、业务办理量、基金收支。
深度分析:精准分析从业人员结构、工作强度、收入水平等。
信息共享:探索人社部门与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数据互通,打破“信息孤岛”,为政策优化和行业治理提供数据支撑。
问:作为从业者或平台,现在最需要做什么?
答:从业者:密切关注所在平台是否被纳入试点范围,主动配合参保,了解自身权益和申请流程。
平台企业:严格落实参保缴费主体责任,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数据对接和源头预防工作,推动实现“应保尽保”。
社会层面:关注官方政策解读,理性看待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陕西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问:制定本办法的核心目的是什么?主要保障谁?
答: 核心目的有四个:一是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在发生职业伤害时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二是加强职业伤害的预防;三是分散平台企业独自承担工伤赔偿的巨大风险;四是促进平台经济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本办法的保障对象是通过平台注册并在陕西省内接单,以平台名义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取报酬的所有新就业形态人员。
问:哪些平台企业必须参保?是否所有新就业形态人员都在保障范围内?
答:必须参保的企业:所有在本省运营的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类平台企业,都必须为其注册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
保障范围: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只要是通过平台接单并完成劳动的人员,都在保障范围内,不论接单多少。
重要排除项:如果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已存在法定劳动关系,且企业已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则不适用本办法,继续按原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问: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在管理模式上有什么特点?
答: 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属地分级经办与委托承办相结合”的模式。这意味着:
省级统一管理:政策标准、基金核算等由省级层面统一。
属地分级经办:各市、区、县的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具体经办业务(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等)。
委托承办:部分具体服务性工作(如调查取证等)可能委托给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承办,以提高效率。
问:哪些政府部门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答: 由多部门协同管理,分工明确:
总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核心经办: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具体业务(如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等)。
保费征收:税务部门负责职业伤害保障费的征缴。
协同配合:发改、交通、商务、市场监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如行业监管、权益维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问:平台企业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中承担哪些主要责任和义务?
答: 平台企业承担多重关键责任:
首要义务: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
预防责任:落实职业伤害预防的主体责任,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提供防护措施等。
救治义务:从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救治。
服务机构保障:必须在服务所在地设有或委托有服务能力的机构(平台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参保核实、数据传递、争议处理、待遇申请、调查取证、劳动能力鉴定等一系列事宜。
法律责任:平台服务机构的行为由平台企业承担最终法律责任。该机构需在设立或受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问:职业伤害保障的信息化管理是如何运作的?平台企业有何数据同步义务?
答: 依托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省级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并实现与国家平台的对接,确保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同时,省平台还将与交通、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互通。
平台企业的强制性义务是:必须将其在陕西省内的相关运营数据实时同步至省级信息平台。这是实现“每单必保”的技术基础,用于动态掌握从业人员和订单情况,确保保障的精准性和即时性。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问:平台企业的首要参保义务是什么?在信息报送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根据第七条,平台企业的首要义务是以“实名制”为在本省接单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这意味着平台不仅要为人员“上保险”,还必须确保人员身份真实,杜绝虚假挂靠。
在信息报送上,平台负有“双重责任”:
日常上报:必须每日4时前,将接单人员基础信息和接单汇总信息准确归集上报至全国信息平台。
数据负责:平台需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全责。如果数据出错导致后续参保或缴费问题,平台将承担相应后果。
问: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的具体流程是如何运作的?
答:这是一个“人社定数、税务征收”的协同流程,具体分三步走:
登记环节(人社主导):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国信息平台每日推送的数据(单量、人员信息)完成参保登记。这属于“数据跑路”的自动登记,无需平台额外申请。
申报环节(平台操作):平台企业于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关键要求:平台申报的数据必须与全国信息平台的数据完全一致,这是防止漏报瞒报的核心机制。
信息回传(税务协同):税务部门收缴后,须将缴费信息回传给社保经办机构,并由其同步归集至全国平台,形成“登记—征收—反馈”的闭环。
问:针对平台企业可能存在的漏报、瞒报行为,监管部门有何监管手段?
答:第九条明确了监管方式,虽然是“督促”,但手段较为刚性。省级人社部门将采取:
数据比对核查:通过税务、人社、全国平台等多方数据交叉比对,发现逻辑异常。
事后抽查:进行非现场或现场的随机抽查。
综合监管:一旦发现平台未及时准确报送信息或未如实申报缴费,将面临责令改正、行政处罚乃至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问:职业伤害保障费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其定价原则是什么?
答:第十条明确了基本规则:
定价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即根据上一年度实际赔付支出来确定下一年的收费水平,确保基金长期可持续运转。
计算公式:
月应缴费总额 = 本省上月归集确认的总单量 × 每单缴费标准。
每单缴费标准 = 行业对应缴费基准额 × 浮动档次(详见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档次调整)。
问:不同行业(出行、货运、配送)的初始缴费基准额是多少?为何存在差异?
答:
第十一条设定了差异化的初始基准,这充分体现了行业风险与费率挂钩的原则:
行业分类 初始缴费基准额(元/单) 备注
出行行业(如网约车) 0.01元(1分钱) 风险相对较低,费率最低。
同城货运行业 0.18元 涉及货物装卸、长途驾驶,风险较高。
即时配送行业 0.07元 新参保平台按此执行。
(高风险档) 0.25元 浮动机制中的较高基准(见第十二条)。
注:即时配送(如外卖)设置两档,是为了预留从低风险(0.07元)向高风险(0.25元)过渡的调节空间。
问:从2028年起,“浮动费率”机制如何运作?对平台企业意味着什么?
答:
第十二条引入了“奖惩分明”的浮动费率机制,运行周期为一年。核心逻辑是根据“支缴率”(赔付支出÷保费收入)来调整下一年度的缴费基准额,最高上下浮动不超过50%。
具体调整规则(重点):
基础浮动:以10%为一档,根据支缴率上下浮动(上限+50%,下限-50%)。
跨档跳转(仅限即时配送行业):
低档跳高档:如果按0.07元基准缴费,且支缴率超过100%,即使上浮150%(即0.105元)仍无法平衡收支时,直接调整基准额至0.25元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浮动。这针对事故频发的平台。
高档跳低档:如果按0.25元基准缴费,且支缴率低于100%,即使下浮至50%(即0.125元)仍收大于支时,调整基准额至0.07元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浮动。这针对安全记录优秀的平台。
这意味着:安全记录好的平台会越来越“便宜”,事故频发的平台将面临数倍的成本惩罚,倒逼平台加强安全管理。
问:浮动费率的测算周期和核定流程是怎样的?平台如何获知结果?
答:
测算周期:以平台连续参保的12个自然月为周期,作为下一年度的测算依据。
时间节点: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底前核定下一年度的费率档次。
告知流程:经办机构需在浮动实施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或数据共享方式告知平台企业,并将结果传递至税务部门。这给予了平台充分的知情权和时间准备。
问:平台缴纳的费用如何管理?如果发生多缴,是否可以退回?
答:
第十四条明确了资金管理规则:
纳入统一管理: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但单独设立“职业伤害保障费收入科目”,专款专用。
收支两条线: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即先缴入国库,再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确保资金安全,杜绝挪用。
退费机制:明确允许因操作错误、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多缴费用进行退费,办理流程参照本省社会保险费退费规定执行,保障了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职业伤害确认与劳动能力鉴定
问:第三章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它的核心逻辑是什么?
答: 本章核心是解决“算不算”、“谁来认”、“怎么认”和“伤多重”四个关键问题。其逻辑链条非常清晰:
实体标准(第十五条): 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平台骑手、司机等新就业形态人员受到的伤害,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职业伤害”(相当于传统“工伤”)。
程序启动(第十六、十七条): 规定事故发生后,如何报案(平台职责)以及由谁、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个部门正式提出待遇给付申请(类似于“工伤认定申请”)。
调查与确认(第十九、二十条): 规定人社部门如何审核材料、开展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确认结论”。
特殊情形与责任(第十八、二十一条): 明确申请超期怎么办、多个平台同时接单时责任如何划分、职业伤害与工伤如何二选一。
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 在伤情稳定后,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作为后续待遇计算的依据。
一、 关于“职业伤害的确认情形”(第十五条)
问:第十五条第一款列出了六种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情形,其中最核心、最常见的是哪种?对“接单期间”和“途中”是如何界定的?
答: 最核心的是 第一项“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这是职业伤害保障的“主战场”,比如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关于“期间”和“途中”的界定,条款做了精准的扩大解释:
关于“工作期间”:不限于送单途中。第二项将 “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 (如开早会、参加安全培训)以及在 “执行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 发生的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也视同职业伤害。这解决了“上下班途中”和“工作预备/收尾阶段”的保障空白。
关于“突发疾病”:第三项借鉴了《工伤保险条例》的“48小时”条款,规定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职业伤害。这对高强度劳动下的猝死风险提供了保障。
问: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不得确认为职业伤害的三种情形(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这与传统工伤保险的排除条款完全一致,其立法意图是什么?
答: 是的,完全一致。其立法意图在于 “切断因果关系” 。
这三种情形均属于新就业形态人员的主观故意或严重过错行为,使得伤害的发生与履行平台服务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彻底中断。法律不鼓励、不保护因自身重大违法或恶意行为而导致的伤害,这既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也确保了保障基金的公平使用。
二、 关于“报案与申请程序”(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问:第十六条规定了报案流程,平台应在客户端设“一键报案”入口。如果骑手伤重无法自己报案,平台有什么义务?
答: 平台负有 “主动发现与核实” 的义务。条款明确规定,平台需通过技术手段(如订单长时间未完成、轨迹异常等)及时识别未完成的异常订单,核实情况后主动向全国信息平台报案。这体现了“平台用工、平台负责”的监护责任,防止因人员昏迷或死亡导致无人报案的真空状态。
问:第十七条规定了申请主体和时效。平台申请是30日,个人申请是90日。如果平台不申请,会有什么后果?
答: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责任条款,后果体现在 第十八条:
如果平台未在30日内提交申请,那么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人社部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所有符合规定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费用(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全部由平台企业承担,保障基金不予报销。
这设置了一个强有力的“经济罚则”,倒逼平台必须积极、及时地履行申报义务,否则将面临巨大的经济赔偿风险。
问:第十七条还规定了职业伤害发生地的认定规则。对于跨省接单(如在西安接单,送到河南)发生事故,应向哪里申请?
答: 这解决了新就业形态跨区域流动的管辖难题。条款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发生地为职业伤害发生地。
但对于接单执行跨省订单、在省外出事的,则规定 “其实际参保缴费的接单地为职业伤害发生地”。
也就是说,如果您的平台参保关系在西安,从西安接了一单送去河南,途中在河南出事了,您不需要去河南申请,而是直接向西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这极大便利了跨省就业人员的维权。
三、 关于“确认程序与多平台责任”(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问:第十九条和二十条设定了人社部门的办理时限,具体是多长?
答: 总时限是 30个工作日(从收到申请到作出确认结论)。但分两种情况:
一般情况:30个工作日内作出。
情况明晰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7个工作日内作出。
另外,材料不完整的,人社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人有10天时间补材料,这段时间不计入30天的办理时限。
问: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个事故伤害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如果我在多个平台注册,出事时正在送A平台单,但车上还挂着B平台的顺路单,谁负责?
答: 这是实务中的难点。条款制定了明确的“派单平台”责任原则:
首选原则:由发生职业伤害时正在执行订单任务的派单平台承担。即您正在送谁家的单,就由谁负责。
兜底原则:如果“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比如同时为A、B平台送餐,无法分清出事时在为谁服务),则 “以该行程路径上接收的首个订单的派单平台承担平台责任”。即您今天接的第一个单是哪家的,哪家就要对您今天工作全程中难以分清责任的事故负责。其他平台有义务配合提供数据。
四、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
问:职业伤害确认后,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残)?标准是什么?
答: 流程和标准完全对标《工伤保险条例》。
启动条件: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治疗期满。
管理体系:实行省市两级管理。初次和复查鉴定由市(区) 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市级结论不服的,可向省级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结论。
技术标准:鉴定标准参照现行的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这是国家标准,确保了与传统工伤评残的公平一致。
费用承担: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个人无需承担。
总结:
第三章构建了一个从“伤情发生-一键报案-平台申请-行政确认-评残定级”的完整闭环。其显著特点是压实平台责任(报案、申请、费用垫付)、适应灵活用工(跨省接单管辖、多平台责任划分)以及程序高效便民(7日/30日限时办结、全国信息平台流转)。这标志着国家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织就一张既符合劳动保障法理、又契合数字经济特点的“安全网”。
第四章 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关于待遇总览与基金列支(第二十三条)
问:新就业形态人员因职业伤害能享受哪些待遇?这些费用由谁承担?
答: 新就业形态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涵盖三大类: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具体包括七项费用:
医疗康复费用;
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均有);
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仅限一至四级);
五、六级伤残的一次性津贴。
上述费用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并在基金中单独设立“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确保专款专用,与工伤保险其他支出相区分。
关于医疗待遇与就医流程(第二十四条)
问:发生职业伤害后,如何就医?异地就医和费用报销有何规定?
答: 此项规定明确了就医流程和报销时限:
就医原则:原则上应在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就医。紧急情况可先到就近医院急救,待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协议机构。
异地就医备案:若需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居住就医,或因伤情需转往省外就医,必须提前向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备案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否则可能影响待遇报销。
报销时限:对于材料齐全的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经办机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销,效率较高,保障了人员的资金周转。
关于第三方责任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五条)——重点解读
问:如果职业伤害是由第三人(如交通事故肇事方)造成的,待遇如何支付?能否“双赔”?
答: 此条是处理复杂情况的核心规则,遵循“不足补差,不得重复”的原则。具体分步解析如下:
基本规则: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即先由第三人赔偿,若赔偿金额低于职业伤害保障应报销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先行垫付:若无法及时取得法律文书,经办机构可依据现有材料(如事故责任认定书)按推定比例先行垫付,待法律文书生效后再结算,避免了因诉讼周期长而耽误治疗。
无明确赔偿比例时的处理:若法律文书未明确赔偿比例或金额,则按责任划分来确定基金支付比例:
人员无责:基金支付 0%(全额由第三人承担)。
次要责任:基金支付 30%。
同等责任:基金支付 50%。
主要责任:基金支付 70%。
全部责任:基金支付 100%。
责任无法认定:基金暂按 30% 比例垫付。
重要限制:基金支付的费用以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医疗费用为限,不含自费药等。
关于康复与辅助器具(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问:职业伤害后的康复治疗和辅助器具配置如何申请?
答: 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有严格程序:
康复流程:由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出具康复方案,并须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必须在协议康复机构进行,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安装假肢、配置轮椅等,费用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由基金列支。
核心提示: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均须经过“鉴定/核准”的前置程序,不能自行购买后报销。
关于治疗期生活保障(第二十八条)——区别于工伤保险的关键点
问:治疗期间没有工资收入怎么办?生活保障费由谁发?发多少?
答: 这是职业伤害保障与工伤保险的一个显著不同点。规定如下:
支付主体:生活保障费由平台企业承担并直接支付,而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
支付标准:标准为事故发生时当地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实际治疗天数折算。这明显低于工伤保险中“停工留薪期”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的标准。
支付期限:支付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次月止。鉴定后不再发放生活保障费,但若仍需治疗,医疗费用继续由基金支付。
补充鼓励:鼓励平台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以弥补此待遇的不足。
关于待遇计发基数(第二十九条)
问:伤残津贴、补助金等是按什么标准计算的?
答: 本办法中的“计发基数”是一个特定计算值,并非本人的工资。
它是按照上一年度本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这通常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也低于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标准,与平台从业者的收入特点相适应。
关于生活护理费与伤残待遇(第三十至三十三条)
问:不同伤残等级具体能拿多少钱(月发和一次性)?
答: 待遇标准清晰明确,具体如下表:
1. 生活护理费(按月领取,三档)
等级 标准(占计发基数比例)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有等级均享受)
伤残等级 标准(月数×计发基数) 伤残等级 标准(月数×计发基数)
一级 27个月 六级 16个月
二级 25个月 七级 13个月
三级 23个月 八级 9个月
四级 21个月 九级 7个月
五级 18个月 十级 5个月
3. 伤残津贴(按月领取,仅限一至四级)
伤残等级 标准(占计发基数比例)
一级 90%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4. 一次性津贴(仅限五、六级)
伤残等级 标准(月数×计发基数)
五级 30个月
六级 25个月
注意: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关系: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改领养老金。若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若高于,则按养老金领取,不重复享受。
关于死亡待遇(第三十四条)
问:因职业伤害死亡,家属能领取哪些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 近亲属可领取三项待遇:
丧葬补助金:6个月 × 计发基数。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计发基数比例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亲属。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或孤儿加发10%)。核定的各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计发基数。
一次性职业伤害死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此项标准与全国工伤保险标准一致,不与计发基数挂钩,保障力度较高。
注意:治疗期内死亡、或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在治疗期满后死亡的,近亲属均有相应的领取规定。
关于待遇调整与资金管理(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问:待遇标准会变化吗?资金如何管理拨付?
答:
待遇调整: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适时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确保待遇水平动态更新。
资金管理:待遇支付和鉴定费用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统一申报拨付。
科目核算:各项支出(医疗/伤残/死亡待遇、鉴定费、委托服务费、预防宣传费等)在基金中实行单独核算管理,确保账目清晰,专款专用。
下转《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解读 (二)


本网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注:凡注明“来源:XXX(非陕西城乡劳动就业网 sxcxldjy.com)”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邮箱:782481785@qq.com】
推荐
12 / 02月
03 / 02月
05 / 02月
02 / 02月
20 / 01月
27 / 11月
21 / 11月
11 / 11月
21 / 10月
20 / 10月
热榜
标签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