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问:制定《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本规程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加强职业伤害保障的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范和统一各地在试点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程序。本规程是依据《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等上位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旨在解决过去各地操作标准不统一、流程不规范的问题,为试点工作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
问:本规程适用于哪些地区和主体?
答:本规程适用于试点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包括人社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税务机关,以及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试点平台企业及其平台服务机构、新就业形态人员等所有参与职业伤害保障业务办理的主体。需要注意的是,规程中的“人社部门”是一个统称,涵盖了人社系统内部多个职能机构,各自承担不同环节的职责。
问:平台企业在职业伤害保障中承担什么缴费义务?
答:平台企业是法定的缴费义务人,必须依照《办法》规定参加职业伤害保障,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新就业形态人员个人不缴费,所有费用由平台企业承担。这一制度设计打破了传统工伤保险必须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将保障权益与劳动关系“解绑”,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设了一条独立的社会保障路径。
问:职业伤害保障基金如何管理?
答:平台企业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但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单独设立职业伤害保障收入类科目和支出类科目,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基金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统一归集和使用,统一核算和结算。这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单独设账核算”的模式,既借助了现有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优势,又保持了职业伤害保障的独立性和针对性。
问:人社部门和税务机关在职业伤害保障工作中如何分工?
答:人社部门和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形成“人社管业务、税务管收费”的分工协作格局。省级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伤害保障经办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实施,完善省级集中信息系统,负责参保登记、资金管理等工作,并将参保信息、接单信息等传递给省级税务机关。省级以下人社部门负责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与待遇支付等核心业务。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职业伤害保障费征收管理工作,并及时将缴费信息等回传给省级人社部门。两者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问:全国信息平台在职业伤害保障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依托“金保工程”建设全国集中的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全国信息平台),该平台协同各地社会保险省级集中信息系统,定期归集平台单量、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待遇申领核付等相关信息,实现部省间业务协同和信息流转。同时,该平台还支持与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说,全国信息平台是整个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运行的“数据中枢”,保障了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互通和业务协同。
问:社会保障卡在职业伤害保障中扮演什么角色?
答:人社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在职业伤害保障领域的应用服务工作,以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作为职业伤害保障参保人员的身份凭证,并推动职业伤害保障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社会化发放。这意味着社会保障卡不仅是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明”,也是领取待遇的“收款账户”,实现了参保、就医、待遇领取的“一卡通办”。
问:规程对经办和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规程明确要求人社部门和税务机关适应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线上化管理和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加快推进经办、征管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行线上服务,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缩短时限,确保业务办理规范便捷、优质高效。这一要求反映了职业伤害保障与传统工伤保险在经办模式上的显著区别——必须借助数字化手段,才能应对平台经济“人单分离、跨区流动”的挑战。
第二章 参保登记
问:政策第九条提到平台企业首次参保要“自参加试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这个“参加试点之日”具体怎么理解?企业需要做哪些核心动作?
答: “参加试点之日”通常指平台企业所在省份正式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当天。企业的核心动作是由总部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信息平台”报送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在内的登记信息。之后,全国信息平台会将信息推送到省级系统,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最终的参保登记,企业无需到线下大厅办理。
问:平台企业的登记信息如果发生了变化,比如联系人换了或者注册地址改了,应该遵循怎样的变更流程?
答: 变更流程与首次登记类似,遵循“及时报送”原则。企业总部应当及时向全国信息平台报送变更信息,信息随后会自动同步到省级集中系统和税务部门。这里的关键是,企业无需再向省级部门单独申请变更,全国信息平台起到了“总入口”和“信息中转站”的作用,实现了数据同步。
问:第十条要求平台企业总部“每日4时前”报送前一日的数据,这个时间点非常早,如果遇到技术问题或节假日怎么办?报送的数据可以修改吗?
答: 政策设定每日4时的截止时间,主要是为了给后续的数据比对、参保登记和税务征缴留出处理时间,确保工作日开始前数据已就绪。目前政策未对节假日做特殊说明,企业需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政策明确规定“报送的单量数据不允许修改”,这强调了单量数据作为缴费依据的严肃性,要求企业必须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
问:接单汇总信息中的“接单所属地市”和“每日总单量”具体怎么界定?如果一单跨越了多个地市,应该算在哪里?
答: “接单所属地市”一般指订单执行起点所在的城市,这是判断参保地的重要依据。“每日总单量”则是指前一日0点到24点之间,所有符合政策定义的、实际执行结束的订单总数。如果订单跨越地市,通常以接单并开始执行的地点为准,这明确了订单与参保地之间的对应关系。
问:第十一条明确了“应缴费订单”的三个条件,能否通俗解释一下?特别是“执行结束的情形包括中途转出”是什么意思?
答: 简单来说,一个订单要缴费,必须同时满足:①接单人员已在平台注册且在参保范围内;②接单并开始执行的地点在试点省份内;③订单已经执行完毕。“中途转出”是指订单因转单、改派等原因,未由原始接单人员最终完成,但只要他接单并执行了一段,该原始订单仍会被计入他的应缴费订单,这体现了对“接单并付出劳动”这一行为的保障覆盖。
问: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提到行业缴费基准额,比如即时配送有0.07元和0.25元两档。这个标准是固定不变的吗?省份之间可以有差异吗?
答: 基准额不是一成不变的。首先,国家层面(人社部)会根据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准。其次,试点省份有权在国家基准基础上,结合本省收支情况确定本省的具体标准。例如,新试点省份首年必须执行国家基准(即时配送统一0.07元),但次年起就可以自行确定,并可设置两档标准。这意味着不同省份的同一平台企业,缴费单价可能不同。
问:第十四条提到的“缴费基准额浮动”机制很受关注,这个浮动具体怎么操作?对平台企业意味着什么?
答: 浮动机制是“奖优罚劣”的动态调节工具。
操作方式:省级经办机构以平台企业上一周期(连续12个月)的“支缴率”(赔付支出/缴费收入)为主要依据,在基准额上以10%为一档,上下浮动不超过50%。例如,事故率高、支缴率高的企业,其缴费单价会被上浮;反之则下浮。
对企业的影响:这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本。政策特别设计了跨档机制——如果按低档(0.07元)执行且上浮150%后仍无法覆盖支出,可以升档至高档(0.25元)再浮动;反之,按高档执行且下浮50%后仍收大于支的,可以降档至低档。这既保证了基金平衡,也为安全管理优秀的企业提供了降本空间。
问:整个参保登记流程中,人社、税务、平台企业三方是如何协同的?平台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什么?
答: 三方通过“全国信息平台”和“社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信息闭环:
企业:通过全国信息平台报送登记和每日单量数据。
人社:省级人社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和参保登记,并将核定信息推送税务。
税务:依据人社推送的数据,负责征缴费款。
平台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三点:一是确保报送数据“及时、准确、规范”,尤其是单量数据不可修改;二是当人社、税务比对发现数据有误时,须积极配合核实修正;三是关注省级经办机构每年12月底前核定的缴费标准,确保次月按新标准申报缴费。核心责任在于数据的“第一手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申报缴费
问:平台企业总部在完成参保登记后,需要经过哪些步骤才能正式开始缴费?
答: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平台企业总部完成参保登记后,需经过“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企业—企业办理缴费登记”三步走。具体而言:省级税务机关收到平台企业总部的参保登记(变更)信息后,首先确定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随后各省和计划单列市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将自身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通知平台企业总部;平台企业总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这里的关键是,平台企业总部同时面向多个省份和计划单列市,需分别完成各地的缴费登记手续,不可遗漏。
问:职业伤害保障费的申报缴纳时间和金额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 第十六条从时间和计算方式两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时间方面,职业伤害保障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平台企业总部应当于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完成申报缴纳。需要特别留意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规则:如果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顺延至休假日期满的次日;如果申报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金额计算方面,平台企业总部须履行两项日常义务:一是每日及时核对报送的日单量数据;二是按月接收全国信息平台推送的单量对账单。应缴费额的计算公式为:各省和计划单列市上月总单量 × 省级经办机构确定的每单缴费标准。计算结果填写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费缴费申报表》中。需要强调的是,新就业形态人员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平台企业承担。
问:平台企业总部如何跨省异地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资金如何管理?
答: 第十七条明确了跨省异地缴费的渠道和资金流向。平台企业总部可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跨省异地电子缴税等渠道办理,也可按照与省级税务机关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在资金流转方面,职业伤害保障费款实行“先缴入国库,再划转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两步走模式。这意味着,费款首先进入国家金库,随后统一归集到各省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并在其中单独设立职业伤害保障收入类科目和支出类科目。
问:如果平台企业因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多缴了费款,能否申请退还?具体流程如何?
答: 第十八条规定了退费机制。平台企业总部因操作错误、系统故障等非主观原因造成多缴费款的,可以申请退还。在受理流程上,职业伤害保障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核验退费申请,核验通过后通知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退费。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同时隐含了“规范申报”的要求——平台企业应当尽可能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多缴,退费机制是在特殊情况下的救济渠道。各地可参照社会保险费退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业伤害确认与劳动能力鉴定
问:新规对“履行平台服务内容”的具体界定范围是什么?是否仅限于正在执行订单的那一刻?
答: 不限于此。根据第十九条,“履行平台服务内容”明确包含三类核心业务:网约车的驾乘、即时配送的运送、同城货运的运输及搬运。
但更重要的是,职业伤害保障范围已扩展至“受平台常规管理”的特定场景。这包括两种情形:
非接单状态下的管理行为:例如,按平台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定位考勤、参加业务培训等。
合理往返途中的事故伤害:在完成上一单任务后,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上,若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交通(含轨道、轮渡、火车)事故,同样属于保障范围。需注意,此条款明确排除了“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况。
问:发生事故后,平台的“一键报案”功能如何操作?如果伤者本人无法报案怎么办?
答: 根据第二十条,报案流程设计为“平台前端触发、信息后台流转”:
常规操作:新就业形态人员可通过平台APP的“一键报案”功能发送信息。平台初步核实后,须将包含个人信息、事故详情、接单轨迹等在内的完整信息报送至全国信息平台,再由全国平台同步至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系统进行备案。
特殊处理:若伤者因伤情严重无法自行报案,平台负有“技术识别”和“主动核实”的义务。平台需通过异常订单监测等技术手段发现情况,核实后主动代为报案。这减轻了伤者及其家属在紧急情况下的操作负担。
问:如果我在A省注册接单,但在B省跨城执行任务时受伤,应该向哪个地方的人社部门申请待遇?
答: 根据第二十一条,以“实际参保缴费的接单地”为准,而非伤害发生地。
例如,您的参保缴费地在西安市(陕西省),但在跨省到河南省的途中受伤,则西安市的人社部门为受理机构。这明确了管辖权的归属,避免了跨地域推诿。如果是同省跨市,则按该省的具体规定执行。
问:平台和从业人员分别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待遇给付申请?逾期会有什么后果?
答: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严格的时限和责任划分:
平台的首责时限:平台企业(或其委托机构)必须在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从业人员的补充时限:若平台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伤害发生之日起90日内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
特殊延期规则:如有特殊情况,可在到期前向人社部门说明理由并获同意后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1年申请期限。
逾期后果(关键风险):若平台未在30日内提交申请,则从第31天起至实际申请日期间发生的所有保障待遇费用,全部由平台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这是对平台履行及时申报义务的强力约束。
问:申请待遇给付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如果材料不全怎么办?
答: 第二十四条列明了申请材料清单,分为基础材料和特殊情形材料:
基础材料:身份证明、事故现场证据(图片/报警记录)、当日接单数据(含时间、地点、轨迹)、医疗诊断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知情同意确认书》。
特殊情形补充材料:涉及暴力伤害需公安机关证明;涉及交通事故需交警责任认定书;涉及猝死需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涉及旧伤复发需革命伤残军人证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医学鉴定。
补正程序:人社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人须在10日内补交。注意,等待相关部门(如交警、医院)出具证明的时间,不计入这10日的补正期限。
问:什么是《知情同意确认书》?签署它有什么实际作用?
答: 《知情同意确认书》(附件7)是保障信息送达和程序顺畅的关键文件。它并非简单签字,而是您确认接收职业伤害相关结论(包括确认结论、鉴定结论、待遇支付结果)的正式方式和地址。
签署时需明确填写:送达对象、送达地址(如常住地)、送达方式(如短信、快递、电子邮箱)。这直接关系到您能否及时收到官方结论,以及后续的复议或诉讼时效如何起算,请务必审慎填写。
问:如果申请提交后,我觉得证据不足或想转而通过其他方式维权,可以撤回申请吗?
答: 可以。根据第二十四条最后一句,在人社部门正式出具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之前,申请人有权通过原申请途径(即通过平台或本人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待遇给付申请撤销。这给予了申请人在程序初期重新评估和选择策略的空间。
问:作为平台企业,委托当地服务机构代办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允许平台总部委托当地服务机构代办。但需要注意:
委托行为是平台企业的法律责任延伸,并不免除平台总部的最终责任。
平台需确保受委托机构熟悉当地政策和流程,能有效配合人社部门的事故调查和材料提交。如果因受托机构操作失误导致逾期申报,逾期期间产生的待遇费用仍需由平台企业承担。
问:作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如果我自己无法获取“当日接单数据”用于申请,该怎么办?
答: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为您提供了救济渠道。当您或您的近亲属难以提供接单数据时,无需自行举证。您只需向受理的人社部门说明情况,人社部门会通过其内部系统(省级集中系统)向全国信息平台主动查询您的当天接单记录。这体现了数据共享机制对您权益的保障。
问:人社部门受理职业伤害待遇给付申请后,需要在多长时间内作出确认结论?
答: 本条明确了职业伤害确认的办理时限。一般情况下,人社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为了提高效率,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明确的简易案件,时限缩短至7个工作日。这既保障了基本的处理周期,也为快速结案提供了通道。
问:人社部门作出“确认职业伤害”的结论书,应当包含哪些法定要素?
答: 为确保结论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确认结论书必须载明五项核心内容:一是各方基本信息(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人员等);二是调查核实情况(受伤部位、时间、经过、救治情况);三是确认的理由和依据(即法律和事实支撑);四是救济途径告知(不服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渠道和期限);五是结论作出时间。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一个程序完整、权责清晰的行政决定。
问:如果人社部门作出“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的结论,其内容要求与确认结论有何不同?
答: 不予确认的结论书内容与确认结论基本类似,但侧重点在于“否定性”理由的充分说明。其必须包含:各方基本信息、调查核实的事实经过、不予确认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同样重要的救济途径告知和作出时间。重点在于理由和依据部分必须详实、有说服力,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后续救济权。
问: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如何用章、送达,以及信息如何流转?
答: 本条对结论书的用章、送达和流转做出了全链条规定:
用章:结论书应加盖职业伤害确认专用(电子)印章,试点期间可用工伤认定专用章代章。
送达与推送:作出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须按申请人同意的留存方式,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送达本人和平台服务机构;同时,信息须经全国信息平台推送至平台企业总部,总部须同步推送给个人。
查询与效力:申请人可通过当地线上渠道或经办大厅查询、下载打印结论书,电子章与纸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动推送:结论通过省级系统自动推送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经办机构,实现内部业务协同。
问: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多个平台同时接单时发生事故,如何确定由哪个平台承担保障责任?
答: 本条确立了清晰的责任认定规则:
基本原则:事故发生时,由正在执行订单任务的派单平台承担责任。
特殊规则:若同时为多平台接送单且路程重合,难以区分任务时,以同一路程的首接单平台确认责任。
各方义务:发生事故后,从业人员须如实报告;各平台企业须主动配合调查,不得推诿。
数据核查:人社部门可申请查询全国信息平台中的接单数据,包括时间、地点、轨迹等,以辅助调查核实,最终确认首单平台责任。
问: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作出后,人社部门内部如何为申请人提供后续服务指引?
答: 本条体现了“服务延伸”的理念。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经办机构在结论作出后,应主动做好工作衔接。具体来说,要主动对接平台企业、服务机构和人员,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及时提醒并告知后续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医疗费报销、待遇享受等各项安排和要求,确保申请人能顺畅地进入下一保障环节。
问:被确认职业伤害后,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标准是什么?
答: 当伤情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相关主体(平台、机构、本人或近亲属)应及时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预约鉴定时间,并按要求携带申请表和病历材料,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加鉴定。其鉴定程序和标准,明确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国家伤残等级标准(GB/T 16180)执行,实现了与工伤保险制度的标准统一。
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何送达?如果不服或情况变化,有哪些救济和调整途径?
答: 本条明确了鉴定结论的送达、异议和动态调整机制:
送达:与确认结论类似,按申请人确认方式,通过线上或线下送达申请人及服务机构,并经全国平台推送至平台企业总部。
不服救济(再次鉴定):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该结论为最终结论。
情况变化(复查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人员、平台或经办机构可向设区的市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以适应伤情动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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