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下劳动用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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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高温天气持续出现,为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整理了高温天气下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常见问题,以便企业参考。

  问:高温酷暑环境下,户外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何安排?

  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用人单位安排高温天气室外工作时间作出严格规定,具体如下:

  1.在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以上时,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加班;

  4.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摄氏度以上的室内场所作业。

  因抢险救灾、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问: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是一回事吗?

  答: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并非一回事。高温津贴是法定的劳动者在特殊工作环境下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强制性津贴。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福利费的组成部分,是面向全体劳动者的企业福利。用人单位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等物资冲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期间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陕西省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15日至9月15日,发放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由企业承担并计入成本费用。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问: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是否享有高温津贴?

  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也就是说,除高温户外作业可享受高温津贴外,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摄氏度以下,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也享有高温津贴。

  问:用人单位应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答: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高温防护知识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知识。

  问:高温津贴可以用清凉饮料等代替吗?

  答:不可以。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额外补偿,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问:劳动者如何维护受损权益?

  答: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高温天气劳动用工相关规定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劳动者举报需携带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高温违规证据(作业记录、气象预警、津贴未发凭证等);书面投诉文书(写明双方信息、违法事实及诉求)前往人力资源机构进行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患有哪些疾病的劳动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答:用人单位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此外,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也不宜从事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及医疗机构的证明,调整其工作岗位。

  问:高温环境下工作中暑,确诊职业病后能否认定工伤?

  答:中暑属于职业病范畴。职业性中暑分为热痉挛、热衰竭、热射病三种类型,其中热射病最为严重,可导致意识障碍、癫痫样发作甚至多器官功能衰竭。

  对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中中暑的劳动者,需在省级认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在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所需的关键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需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等)以及职业性中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待劳动者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终根据鉴定结论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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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保证。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高温天气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高温作业规定,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在高温天气室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防暑降温设施设备,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物资,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面对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健康检查,通过调整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高温防护职业健康知识培训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劳动者的关心爱护。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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