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宣传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社会保险。

  一、参保范围

  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

  二、缴费基数、费率的核定

  (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60%的,按陕西省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核定:行业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0.2%、0.4%、0.7%、0.9%、1.1%、1.3%、1.6%、1.9%;经营生产范围属跨行业的,按照高风险行业确定。建筑业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总造价(含项目追加预算)的 1.2‰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发生工伤后应办理的手续

  (一)备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急性职业中毒后,所在用人单位应及时抢救受伤职工,并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

  (二)工伤职工转诊

  咸阳统筹地区内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工伤职工因救治需要外地治疗的,用人单位需填写《咸阳市工伤职工转诊审批表》三份,经治疗机构签署意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

  五、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护理费。

  (三)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费和批准到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及工伤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天 30 元。工伤职工到参保地以外住院就医,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凭据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仅限往返时发生的合理费用,住宿费每人每晚不超过 260 元。

  (四)工伤医疗费

  工伤医疗费实行票据审核制,治疗受伤部位所 需费用符合“三目录”范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超范围用药、检查及治疗非工伤部位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涉及第三方赔偿的医疗费用,先由第三方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补差。

  (五)工伤辅助器具配置

  由参保单位先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签定确认同意后,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经市经办中心审批后,在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费用由市经办中心与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六)工伤康复

  根据《陕西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伤情相对稳定后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由参保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康复审批表》和最后一次就诊病历,报市经办机构审批后,在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费用由市经办中心与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七)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支付标准:一级伤残 90%,二级伤残 85%,三级伤残 80%,四级伤残 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 70%,六级伤残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八)生活护理费

  完全不能自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支付标准:一级伤残为 27 个月;二级伤残为25 个月;三级伤残为 23 个月;四级伤残为 21 个月;五级伤残为 18 个月;六 级伤残为 16 个月;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九级伤残为 9 个月;十级伤残为 7 个月。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支付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五级为 24 个月、六级为 21 个月、七级 15 个月、八级 12 个月、九级 9 个月、十级 6 个月。

  (十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支付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 6 个月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支付标准: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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