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部署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机制,在系统总结前期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商财政部,现就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是保障参保人员获得优质服务、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关键环节,对于引导和促进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牵引作用。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科学构建适应群众实际需求、符合长期护理服务特点和市场发展规律的支付管理机制。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全面强化预算管理,持续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和综合管理效益。

  二、明确支付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支付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提供的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的相关费用等。

  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需区分不同服务利用情形,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多重因素,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以防止评估申请权的随意过度使用。原则上,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后,以及按照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所产生的服务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其中,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既包括按照《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经办机构在参保人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前统一组织开展的重新评估,也包括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组织开展的复评等情形。

  长期护理服务费用的支付范围,依据《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目录》)加以确定。凡是符合《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相关护理服务费用,由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支付范围的护理服务费用,则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解决。同时,必须明确区分基本医疗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和适用情形,两项制度之间原则上不得出现重复支付。

  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的相关费用,按照协议约定从基金中列支,具体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

  三、规范支付方式

  适应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供给的多样性和特殊性,按照科学合理、简便易行、高效规范的原则,合理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方式。评估服务原则上以按人次付费为主要方式。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体,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合理确定时长计费单元。原则上,居家护理服务以小时为计费单元;机构护理服务以床日为计费单元;社区护理服务则根据具体服务内容及供给方式灵活确定付费单元。随着人口结构变化和制度持续发展,国家层面将统一探索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智能化服务、支持性辅助器具等,采取按定额付费或按项目付费等多元复合支付方式。

  四、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综合考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参保人员基本保障需求、长期护理服务供给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护理服务支付标准,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关行业服务费用水平以及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等级,分档合理设置。服务时长限额,应依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用于护理服务的年度支出预算、待遇享受人数、护理服务支付标准及支付比例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并结合参保类型等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原则上,单个项目的服务时长不得超过《服务项目目录》所推荐的服务时长上限。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应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各地要统筹兼顾居家、机构、社区等不同护理服务形式,做好按床日支付标准与按小时支付标准之间的合理比照和有效衔接,积极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各省级医保部门应加强统筹管理,指导省内各统筹地区之间护理服务支付标准、支付时长等待遇水平保持相对统一,避免差异悬殊。

  评估服务支付标准,应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评估人员资质条件、评估服务实际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积极推进省域内评估服务支付标准的统一。

  五、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

  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

  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失能等级评估、护理服务提供以及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等各环节费用的审核和拨付工作。进一步完善资金拨付管理制度,强化对定点评估机构、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经办机构的绩效考核。持续完善结算管理机制,规范基金结算清算流程,加强经办智能审核,切实提高审核拨付效率。对于评估服务未按规定执行、评估通过率明显畸高或畸低的;护理服务未严格按照护理服务计划执行、未达到《服务项目目录》规定要求的;以及社会力量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基金将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直至拒付相关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不得交由第三方社会力量代管或代拨。

  重点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行为、护理服务行为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力度。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社会监督、智能监管等常态化监管范围,积极探索将监管触角延伸至个人层面。研究探索适应长期护理保险特点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服务收费价格和评估机构评估收费价格的动态监测,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服务质量评价

  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评估和护理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的评估和护理服务。建立健全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将违规违约情况纳入服务质量评价范围。评价结果应与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的费用支付、协议续签等直接挂钩,从而有效引导服务行为规范,推动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形成良性有序竞争格局。护理服务质量的评价,应当综合考虑护理服务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失能人员及其家属的服务满意度、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经办机构日常巡查反馈等因素,探索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鼓励待遇享受人员根据评价信息择优选择护理服务机构。

  七、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医保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金支付的牵引和杠杆作用,带动长期护理相关行业和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各统筹地区要紧密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护理服务支付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探索建立基金数据定向公开、意见收集反馈等工作机制。原试点地区相关做法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应在3年左右时间内逐步过渡到位,确保参保群众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对重大事项,要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21日

  (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适配群众需求、符合长期护理保险特点与市场发展要求的支付管理机制,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是保障参保人员享受优质服务、维护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关键环节,对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牵引作用。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发展,各地在前期探索中已初步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机制,但在支付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管理等方面仍存在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公平享受待遇,也难以有效引导长期护理服务市场规范发展。

  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商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出台《指导意见》,对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规范,进一步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战略购买作用,切实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激励引导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升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指导意见》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指导意见》研究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群众基本需求为出发点,注重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适配,切实发挥长护险基金支付的牵引作用。

  总体考虑:一是坚持保障基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格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强化预算管理,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二是坚持科学易行。适应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供给特点,按照科学合理、易行高效的原则,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方式。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区分不同服务类型合理确定时长付费单元。

  三是坚持规范管理。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基金运营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服务质量评价,引导规范服务行为,推动长期护理服务市场良性有序竞争。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指导意见》着眼于当前长期护理保险全面建制的整体形势,对长护支付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核心要素进行了梳理明确,主要内容共分为七个部分,具体包括: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意见》制定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与总体原则。第二部分为明确支付范围,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原则上按规定支付定点机构提供的评估费用、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产生的费用,并明确了上述三类费用支出的基本原则。第三部分为规范支付方式,明确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同时区分居家、机构、社区三种不同服务类型,合理确定时长计费单元。第四部分为合理确定支付标准,要求综合考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参保人员基本保障需求与长期护理服务供给情况,合理确定护理服务、评估服务的支付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第五部分为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明确了基金预算管理、支付费用审核拨付管理、基金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第六部分为加强服务质量评价,要求建立健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将评价结果与费用支付、协议续签等挂钩,引导相关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第七部分为强化组织保障,明确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的职责要求,设置政策过渡期,保障现有试点地区实现平稳过渡,并要求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四、《指导意见》对地方医保部门抓好工作落实有哪些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做好与现行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衔接,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牵引作用,赋能长护相关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护理服务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要求原有试点地区应当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完成过渡,确保参保群众待遇稳定衔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二)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部署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机制,国家医疗保障局在系统总结前期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商财政部,制定了本《指导意见》。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是保障参保人员获得优质服务、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关键环节,对于引导和促进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牵引作用。

  问:《指导意见》对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总体要求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指导思想上,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科学构建适应群众实际需求、符合长期护理服务特点和市场发展规律的支付管理机制。二是在财务原则上,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全面强化预算管理。三是在目标导向上,持续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和综合管理效益,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具体支付哪些费用?

  答: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三类费用:一是失能等级定点评估机构提供的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二是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三是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的相关费用。

  问: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如何支付?由谁承担?

  答: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用需区分不同情形,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目的是防止评估申请权的随意过度使用。具体来说,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后,以及按照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所产生的服务费用,原则上由基金按规定支付。定期复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按照《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经办机构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前统一组织的重新评估;二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组织开展的复评。

  问:长期护理服务费用的支付范围如何确定?

  答:长期护理服务费用的支付范围依据《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简称《服务项目目录》)确定。凡是符合该目录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则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解决。同时,必须明确区分基本医疗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两项制度之间原则上不得重复支付。

  问: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的费用如何处理?

  答: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的相关费用,按照协议约定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

  问: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答:主要采用以下支付方式:评估服务原则上以按人次付费为主要方式;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体,其中居家护理服务以小时为计费单元,机构护理服务以床日为计费单元,社区护理服务根据具体情况灵活确定付费单元。此外,国家层面将统一探索对智能化服务、支持性辅助器具等采取按定额或按项目付费等多元复合支付方式。

  问:护理服务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答:护理服务支付标准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关行业服务费用水平,以及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等级,分档合理设置,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问:服务时长限额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怎么规定的?

  答:服务时长限额依据基金年度支出预算、待遇享受人数、支付标准及支付比例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并结合参保类型等实际情况调整。单个项目的服务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服务项目目录》推荐的服务时长上限。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应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问:如何做好不同护理形式支付标准的衔接?

  答:各地要统筹兼顾居家、机构、社区等不同护理服务形式,做好按床日支付标准与按小时支付标准之间的合理比照和有效衔接,积极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各省级医保部门应加强统筹管理,指导省内各统筹地区之间支付标准、支付时长等待遇水平保持相对统一,避免差异悬殊。

  问:评估服务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答:评估服务支付标准应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评估人员资质条件、评估服务实际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积极推进省域内评估服务支付标准的统一。

  问:《指导意见》对基金预算和财务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要求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问:在费用审核和拨付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失能等级评估、护理服务提供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等各环节费用的审核和拨付工作。进一步完善资金拨付管理制度,强化对各类定点机构和经办机构的绩效考核。持续完善结算管理机制,规范基金结算清算流程,加强经办智能审核,切实提高审核拨付效率。

  问:哪些情形下基金将扣除或拒付费用?

  答:对于以下情形,基金将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直至拒付相关费用:评估服务未按规定执行、评估通过率明显畸高或畸低的;护理服务未严格按照护理服务计划执行、未达到《服务项目目录》规定要求的;以及社会力量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

  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能否由第三方代管?

  答:不可以。明确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不得交由第三方社会力量代管或代拨,确保基金安全和支付管理的规范性。

  问:《指导意见》在基金监管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重点加强对失能等级评估行为、护理服务行为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监管力度。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社会监督、智能监管等常态化监管范围,积极探索将监管触角延伸至个人层面。同时,研究探索适应长期护理保险特点的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收费价格的动态监测,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问: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是如何设计的?

  答:建立健全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将违规违约情况纳入评价范围。护理服务质量的评价应综合考虑护理服务计划执行情况、失能人员及家属的服务满意度、违法违规情况、经办机构日常巡查等因素。评价结果与费用支付、协议续签等挂钩,探索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鼓励待遇享受人员根据评价信息择优选择服务机构。

  问:《指导意见》对各地落实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各地医保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支付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二是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三是逐步探索建立基金数据定向公开、意见收集反馈等工作机制。四是原试点地区相关做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应在3年左右时间内逐步过渡到位,确保参保群众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五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问:《指导意见》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指导意见》由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26年8月21日发布,属于主动公开文件。各地应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关工作的落实和过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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