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业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业联合会:

  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事业单位科学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要求,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党领导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体制机制

  (一)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部门齐抓共管、工会推动落实、多方支持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

  (二)企事业单位是落实本单位民主管理的主体。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把民主管理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安排和发展规划,指导、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具体组织职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未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在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指导下,具体落实。

  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管理层级多的企事业单位,可建立多层级职工代表大会。小微企业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行业),可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四)企事业单位工会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职责,主要包括:1.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和代表团(组)长。2.提出会议议题和议案建议,征集职工代表提案。3.负责会议筹备和组织工作。4.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作。5.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五)企事业单位应明确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主要包括:

  1.听取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企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企业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年金方案;审议国有企业职工裁减分流安置方案;审议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的人员评聘和奖惩的实施细则等。在审议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决议。

  3.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4.监督企事业单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民主评议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六)企事业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1.会议召开前,企事业单位工会就议题和议案建议征求职工意见,形成议题和议案初稿,再由职工代表征集职工建议,形成正式议题和议案。

  2.会议期间,对议题和议案进行审议或表决,对有关人员进行选举。重要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3.会议结束后,向全体职工公布审议事项和表决结果,并将落实情况纳入职工代表监督机制内容。4.闭会期间,企事业单位工会主持召开代表团(组)长与专门委员会(小组)联席会议,负责处理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深化厂务公开(企事业单位重大事务内部公开)制度

  (七)厂务公开是保障职工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确定厂务公开事项,除保密事项外,一律公开。厂务公开事项应包括:

  1.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2.涉及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重要事项。

  3.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事项。

  4.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算法规则及运行机制等。

  (八)厂务公开应遵循以下程序:

  1.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职工诉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及时提出厂务公开动议。

  2.企事业单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一主要载体,以及公告栏、办公系统等日常形式,全面公开所有相关事项及其细节。

  3.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就公开事项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向党委和管理层反馈。4.企事业单位工会应组织职工监督事项落实的过程和结果。

  四、完善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九)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提名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十)公司应在章程或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除董事、监事一般职权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权还包括:

  1.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充分反映职工意见。

  2.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请召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会议。

  3.列席与其履行职权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国有公司党组织召开会议前置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时,职工董事应当列席。

  4.职工监事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十一)公司应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工会以及职能部门应加强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联系,协助开展调研,帮助了解公司情况,反映职工意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监督、质询和评议。

  五、建立协商协调机制

  (十二)支持企业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规范召开协商会议,与企业职工就薪酬福利、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等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民主议事会、协商恳谈会、行政负责人接待日等多种形式和机制,与职工开展沟通协商。

  (十三)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当地企业代表可与当地工会组织开展行业(区域)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最低工资、计件单价、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行业(区域)劳动标准。协商双方签订的行业(区域)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六、强化组织实施各级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联等单位要加强协调,统筹推进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氛围。对违反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不按规定实行厂务公开的,要依法依规依纪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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