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社厅发〔202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工作规范化、便捷化、精细化水平,切实保障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基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基本生活保障基础
(一)积极推进参保扩面。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宣传与参保引导,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事业单位参保。要统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参保办法。聚焦违规选择参保险种、规避应参尽参义务和非正常中断缴费行为,强化监测和动态提醒,提高实缴率。
(二)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要对符合条件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待遇。要完善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设置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有条件的省份可实行失业保险金随领取期限递减的梯次发放模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并同步加强就业帮扶,促进领金人员再就业。
二、优化失业人员申领服务
(三)稳妥处理多重参保关系。参保人员在两个及以上统筹地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办理转移接续业务时,转出地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85号)转出本地参保缴费年限,经本人选择确认,由转入地经办机构保留一地失业保险关系后,清理同期其他关系。
(四)简化处理流程。各地要妥善处理因用人单位操作失误错填停保原因,导致失业人员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问题,在用人单位提交有关说明和必要证明材料后予以重新填报,并经审核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与当地社保机构沟通,共同做好用人单位停保原因核实与修改工作。
(五)强化服务与宣传。各地要在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需先归集多地参保关系,并在审核时加强数据比对,对统筹地区外有参保记录的失业人员,提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对因补充材料或情况变更等原因多次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要主动告知办理进度、审核结果,靠前答疑解惑。要在失业保险金申领、审核等业务环节,通过线上服务平台、线下经办窗口、短信、电话等多种渠道,宣传失业保险金法定停发情形,明确说明自法定停发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须履行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报告的义务,以及未及时报告可能承担的责任。
三、推动惠企政策高效直达
(六)优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各地通过数据比对确定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后,要及时推送确认领取信息,讲清政策规定、资金来源及用途,在企业确认后及时发放。经提示仍未确认的企业,在政策执行期限内保留待遇享受资格。
(七)细化拓展“证岗相适”情形。各地要健全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规则,以职业中类与行业类别对应关系为“证岗相适”认定基本依据,比对领补证书职业中类与申领人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的适配性。对本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能够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或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查验应有信息的数字、绿色职业证书,可直接认定为“证岗相适”证书。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增设“证岗相适”认定情形,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
四、加强基金风险防控
(八)提升业务协同效能。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与就业、社保和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依法依规获取失业登记注销、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等信息,开展常态化数据比对,对已重新就业的人员及时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并做好参保服务衔接。
(九)规范重复享受待遇处理方式。各级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业务联动,在发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应依法停发失业保险金,并追回多发的失业保险待遇。对于应退回的失业保险待遇,可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依法抵扣。
(十)强化违规行为甄别处置。各地要加大对已重新就业、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停保原因、减员不离岗等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行为的甄别力度。前移风险防控关口,优化风险防控规则,从严审核申领资格。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业务,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提醒或阻断。对暂时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核实的,可要求失业人员或失业前用人单位补充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十一)加强信息异地协查。各地要用好全国社会保险业务核查系统异地协查功能,为核实异地参保、领取待遇等信息提供便利。同时,要对外省协查业务申请及时响应、快速受理。
(十二)强化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各地要加快推进市县历史结余资金上解省级财政专户工作,原则上2026年底前全面取消市县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上解的,须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并明确后续上解时限。
各地要高度重视,将规范失业保险相关工作作为实施稳岗惠民政策、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环节抓实抓好。要持续强化基层经办服务保障,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不断拓宽便民服务渠道,切实增强群众办事获得感和满意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地区,要按照社保业务经办管理有关规定,推动落实好业务核查、岗位权限管理等风险防控要求,提升经办服务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6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关于加强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1. 问:这次通知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 主要从“扩面”和“提标”两方面着手。一是积极推进参保扩面,重点引导中小微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并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参保办法。二是合理确定保障水平,要求各地按时足额发放待遇,并完善待遇调整机制。特别提出,有条件的省份可实行失业保险金随领取期限递减的梯次发放模式,但需报人社部备案,并同步加强就业帮扶。
2. 问:我在多个地方交过失业保险,现在失业了,该怎么处理多重参保关系?
答: 通知明确了处理流程。在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时,转出地会将您所有的参保缴费年限全部转出。之后,由您本人选择确认保留哪一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地经办机构在保留您选择的关系后,会清理掉同期重复的其他关系。
3. 问:如果单位操作失误,把停保原因填错了,导致我领不到失业金,该怎么办?
答: 通知要求各地妥善处理此类问题。用人单位只需提交书面说明和必要证明材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会为其重新填报停保原因,经审核后按规定为您发放失业保险金,流程得到了简化。
4. 问: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我能享受到哪些更贴心的服务?
答: 服务会更主动、更透明。首先,经办机构会提示您先归集多地参保关系,并进行数据比对。其次,对于申领过程较复杂的人员,会主动告知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最后,会通过多种渠道向您宣传失业保险金的法定停发情形,并明确告知您在停发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主动报告,否则可能要承担责任。
5. 问:通知在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上,有什么便企新举措?
答: 主要是进一步优化了 “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即人社部门通过数据比对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后,会主动推送确认信息并讲清政策。企业在确认后,资金会及时发放。即使企业暂时没有确认,其在政策执行期内仍保留待遇享受资格,不会直接取消。
6. 问: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如何判定我的证书“证岗相适”?
答: 认定依据更加细化和明确。基本依据是看您证书的职业中类与您所在单位的行业类别是否对应。同时,对于本地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证书,以及可在国家指定网站查验到的数字、绿色职业证书,可以直接认定为“证岗相适”。此外,省级人社部门还可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增设其他认定情形。
7. 问:失业保险基金的风险防控方面,有哪些新的加强措施?
答: 通知构建了更严密的防控网络,主要包括:
提升数据共享与比对:与就业、社保、税务等部门共享信息,常态化比对,及时发现重新就业人员并停发待遇。
规范重复享受待遇处理:明确一旦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将依法停发并追回多领的失业保险金,可从后续社保待遇或账户余额中抵扣。
强化违规行为甄别:重点打击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停保原因等违规行为,前移风险关口,从严审核。
加强信息异地协查:充分利用全国系统,快速响应外省协查请求,核实异地参保和领待信息。
8. 问:通知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层级,提出了什么时间表?
答: 通知要求加快推进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原则上,要在2026年底前全面取消市、县级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将历史结余资金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必须向上级备案并明确后续上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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