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更好保障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维护基金安全,现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建立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资金定期清算机制问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应转移的资金,转出地和转入地以省为结算单位,原则上按月进行全额清算。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记录参保人员权益,按时足额完成资金清算,不得因资金未清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二、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经原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应根据待遇领取地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工作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信息。劳动合同制工人1986年10月1日后被招用,至原工作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原工作地无补缴政策的,可在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在待遇领取地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其申领待遇当年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3%,以及其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工作期间应补缴年限,确定补缴额,税务部门征收相关费款。补缴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待遇领取地相关规定认定缴费年限、计算相应待遇,待遇领取地不再变更。已经领取待遇人员不再办理补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照执行。

  三、关于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参保人员同一时期以个人身份和以职工身份重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保留职工身份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清理同期其他关系。同一时期在不同地区均以职工身份或均以个人身份重复缴费的,由本人选择保留一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清理同期其他关系。清理重复缴费时,计入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利息按照历年一年期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关于个人账户记账额问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转移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资金转移额按照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据实计算,不再调整记账记录。

  五、关于参保人员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由原工作单位或本人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后,符合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可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有关规定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上述人员改革前从企业重新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后通过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等方式再次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已享受的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不退回同级财政,按照重新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后符合规定的工作年限,相应补记职业年金。

  六、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含延长缴费)期间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优先保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经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基本养老金中抵扣。本人选择保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的,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利息按照历年一年期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已经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七、关于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问题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负责将其各地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本地,不得以未在本地参保缴费、在本地无接收单位、归集养老保险关系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延长缴费所在地与待遇领取地不一致等理由拒绝办理。未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参保人员按原有规定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8月1日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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