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导读: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经国务院同意,设置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近日,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从总则、考试、职业能力、登记及附则等5个方面对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作出23条具体规定,明确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适用于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服务场景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该职业资格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等三个级别,其中初级、中级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高级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分别详细规定了参加初级和中级考试的学历条件与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年限要求;明确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通常为试卷满分的60%,考试合格后将颁发纸质与电子证书。

  《暂行规定》明确了养老服务师的职业能力要求,除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恪守职业道德、热爱养老事业等外,初级养老服务师应当掌握基本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够参与老年人能力等状况综合评估,提供失能照护、康复服务等服务,开展基本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评价;中级养老服务师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制定实施照护计划或服务需求解决方案,制定实施养老照护人员培训带教计划,提供养老服务信息咨询、资源链接、服务转介等。

  《暂行规定》确定由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按职责分工对制度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由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负责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登记情况;各地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取得养老服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聘用至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发〔202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经国务院同意,设置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6年6月4日

  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服务场景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养老服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面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师能力水平评价服务。

  第四条  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Qualification for Elderly Care Service Professional)设置初级养老服务师(Junior Eld-erly Care Service Professional)、中级养老服务师(Interme-diate Elderly Care Service Professional)、高级养老服务师 (Senior Elderly Care Service Professional)三个级别。取得各级别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表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民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按照职责分工对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初级、中级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高级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并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养老服务师考试。

  第七条  民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考试合格标准,探索建立考试试题库,研究提出考试专业设置、免予考试和国际互认等政策。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上学历,均可以报名参加初级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时已基本完成学业、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可以凭借所在院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作为符合相应学历条件,报名参加当年度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学历,取得初级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满8年;

  (二)具备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满5年;

  (三)具备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满3年;

  (四)具备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学历,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满1年;

  具备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全国统一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根据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民政部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的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初级、中级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的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纸质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电子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作,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的,证书在载明区域内有效。

  第十三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政治素质良好,恪守职业道德,尊老敬老爱老,热爱养老事业,具备良好专业素养和敬业奉献精神。

  第十五条  初级养老服务师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一)掌握基本的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够运用养老服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能够参与老年人能力、需求、适老环境等状况的综合评估,提供养老服务信息咨询和建议,协助制定照护计划或服务需求解决方案;

  (三)能够根据养老照护计划或养老服务需求解决方案,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提供失能照护、康复服务、健康管理、失智预防、心理支持、临终服务、适老环境规划设计等服务,并熟练使用老年康复辅助器具和养老科技产品设备;

  (四)能够开展基本的养老服务质量和效果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中级养老服务师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一)具有较丰富的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养老服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能够综合运用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和技术,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需求、适老环境等状况的综合评估,制定实施照护计划或服务需求解决方案,提供专业服务及开展服务指导,解决较复杂的专业问题,识别防范和处置各类服务风险,并对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管理;

  (三)能够制定并实施养老照护人员培训带教计划,对初级养老服务师及其他养老照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能够提供养老服务信息咨询、资源链接、服务转介。

  第十七条  取得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每年向社会公布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情况。

  第二十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登记机构取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取得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至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不再实行初级、中级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职称评审。

  

《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问:这个《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是什么来头?是“国字头”的吗?

  答: 是的,规格很高。这份文件由民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文号是“民发〔2026〕25号”,并且明确标注了“经国务院同意”。这意味着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是国家层面正式设立的、纳入国家职业资格体系的正规资格。文件自2026年6月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问:养老服务师跟护理员是一回事吗?这个资格主要针对谁?

  答: 有本质区别。护理员属于技能操作类人员,而养老服务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相当于养老领域的“工程师”或“医师”角色。本规定第二条明确,它适用于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场景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定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而非一般服务人员。

  问:养老服务师分几个等级?有没有类似“正高”这样的级别?

  答: 规定第四条明确设置三个级别:初级、中级、高级。但要注意,高级养老服务师的考试办法另行制定,本次暂行规定主要针对初级和中级。暂无“正高级”或“副高级”的细分。

  问:初级养老服务师的报考门槛高吗?在校生能不能考?

  答: 门槛不高。第九条规定,具备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上学历,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即可报考初级。值得注意的是,毕业年度的高校学生(即应届毕业生) 凭所在院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也可以报名参加当年度考试。这为在校生“毕业即拿证”打开了通道。

  问:中级养老服务师的报考条件是什么?非养老相关专业能考吗?

  答: 中级有四种路径,第十条作了详细规定:

  学历背景                                                           条件

  高中/中职                                                           取得初级资格后,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满8年

  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大专                                  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满5年

  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本科/学士                       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满3年

  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                     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满1年

  对于非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工作年限要求相应增加1年。总体来说通道是开放的,但更倾向于有专业背景的从业者。

  问:考试是全国统一的吗?考什么内容?谁出题?

  答: 初级和中级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第六条),含金量有保障。分工上:

  民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大纲、试题和合格标准,探索建立题库(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上述内容,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八条)。

  问:分数线怎么定?全国一样吗?

  答: 第十一条规定,全国统一合格标准为各科目试卷满分的60%。不过,根据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人社部会同民政部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的考试合格标准——这意味着中西部地区或养老服务人才紧缺地区,可能会有更优惠的分数线政策。达到全国线的证书全国有效;达到单独划定地区线的,证书在载明区域内有效。

  问:考过了发什么证书?国家承认吗?

  答: 证书含金量很高。第十二条规定:

  纸质证书由人社部统一印制,人社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

  电子证书由人社部制作,与纸质证书同等法律效力。

  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双部委共同用印,权威性毋庸置疑。

  问:初级和中级养老服务师分别能做什么工作?有什么具体能力要求?

  答: 两者层级差异明显,具体如下:

  初级养老服务师(第十五条)的核心能力:

  掌握基本专业知识,能够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

  参与老年人能力、需求、适老环境等综合评估,提供信息咨询,协助制定照护计划;

  根据照护计划,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提供失能照护、康复服务、健康管理、失智预防、心理支持、临终服务、适老环境规划设计等服务;

  熟练使用老年康复辅助器具和养老科技产品设备;

  开展基本的服务质量效果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中级养老服务师(第十六条)的核心能力:

  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

  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制定实施照护计划,解决较复杂的专业问题,识别防范处置各类服务风险,对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管理;

  制定并实施培训带教计划,对初级养老服务师及其他照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

  提供信息咨询、资源链接、服务转介。

  简言之:初级是“执行者”和“直接服务提供者”,中级是“组织者”“管理者”和“技术指导者”。

  问:考取证书后,需要像会计证那样定期登记或年检吗?

  答: 是的,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第十八条)。具体工作由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负责,且每年向社会公布登记情况(第十九条)。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十条规定: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登记机构取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这意味着登记不仅是管理方式,也是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机制。

  问:拿到证书后,对就业和晋升有什么实际好处?

  答: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与用人单位岗位的衔接: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至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这意味着证书直接与岗位待遇、职称体系挂钩。更重要的是,第二十三条明确:自施行之日起,不再实行初级、中级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职称评审。也就是说,职业资格考试将全面取代原来的职称评审,成为养老服务领域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唯一通道。

  问:取得证书后还需要继续学习吗?

  答: 需要。第十七条明确要求,取得证书的人员应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这是一个持续性要求,不是“一考定终身”。

  问:这个规定施行后,原有的初级、中级养老相关职称评审还能继续吗?

  答: 不能。第二十三条明确:自施行之日起,不再实行初级、中级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职称评审。这意味着评价体系完成了从“评审制”到“考试制”的切换。已经取得原有职称的人员如何过渡衔接,文件尚未详细说明,建议关注后续配套政策。

  问:文件有没有提到高级养老服务师怎么评?

  答: 第六条明确“高级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本次暂未涉及具体办法。高级资格的考评方式(考试、评审或两者结合)有待后续政策明确。

  问: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会怎样?

  答: 第十三条明确,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证书作废、记入诚信档案、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报考等处罚措施。

  问:这个制度的意义是什么?一句话能说清楚吗?

  答: 这项制度的核心意义在于——将养老服务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从分散的职称评审升级为国家统一职业资格考试,旨在为“银发经济”时代打造一支有标准、可衡量、受国家认可的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推进,这项制度的深远影响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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