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急〔202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矿山安监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级局:
现将《特种作业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文件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下载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pdf
应急管理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2026年5月22日
关于《特种作业目录》通知的解读
(一)
问1:这份《特种作业目录》通知是什么来头?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答: 这份通知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矿山安监局三个国家部委联合发布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文件编号为“应急〔2026〕45号”。根据通知,这份新的《特种作业目录》将从 2026年6月1日 起正式施行。届时,所有与此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旧文件,都将以这份新目录为准。
问2:新目录主要包含哪些内容?整体结构是怎样的?
答: 新目录将特种作业分为 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应急管理类。这部分涵盖了由应急管理部门主管的、危险性较高的特种作业,共有 11个作业类别,细分为 62个操作项目。例如,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煤矿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第二部分:建筑施工类。这部分涵盖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的、在房屋市政工程中常见的特种作业,共有 10个作业类别,细分为 19个操作项目。例如,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焊工等。
问3:作为最常见的“电工作业”,新目录有哪些具体规定和变化?
答: 新目录对“电工作业”进行了清晰划分,主要包括高压和低压两大类:
高压电工作业 (1.1):明确为对交流1千伏(kV)以上或直流1.5千伏(kV)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操作。适用于发电、输电、变配电等领域。
低压电工作业 (1.2):明确为对交流1千伏(kV)及以下或直流1.5千伏(kV)及以下的低压电气设备进行操作。
重要变化:根据附件说明,取得有效“高压电工作业”证书的人员,可以从事低压电工作业。这为高压电工提供了更广泛的作业范围。
证书换发:旧版目录中的“防爆电气作业”证书,在新目录施行后,将统一换发为“低压电工作业”证书,原证书有效期不变。
问4:我有了“电工作业”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还需要再考“高处作业”证吗?
答: 这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规定。根据附件说明,已经取得有效的“电工作业”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书的人员,在从事 电工作业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本职工作 的过程中,如果涉及高处作业(比如电工爬杆接线、焊工在高处进行焊接),可以不再考取“高处作业”证书。这是为了避免重复取证,减轻从业者负担。
但请注意:如果你不是在做电工或焊工的本职工作,而是专门从事高处作业(例如,专门做外墙清洗),则仍需考取“高处作业”证书。
问5:应急管理部和住建部管理的特种作业证书,可以互相通用吗?如何互认?
答: 可以,新目录明确推进两部门证书的互通互认,但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并非直接通用。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从应急管理类证书转为建筑施工类证书:
持有应急管理部的“登高架设作业”证,可以免于安全作业培训,直接参加住建部的“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证考核。
持有应急管理部的“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证,可以免于安全作业培训,直接参加住建部的“登高设备操作工(吊篮、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证考核。
持有应急管理部的“有限空间监护作业”证,可以免于安全作业培训,直接参加住建部的“建筑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工”证考核。
从建筑施工类证书转为应急管理类证书:
持有住建部的“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或附着升降脚手架)”证,可以免于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应急管理部的“登高架设作业”证考试。
持有住建部的“登高设备操作工”证,可以免于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应急管理部的“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证考试。
持有住建部的“建筑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工”证,可以免于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应急管理部的“有限空间监护作业”证考试。
简单说:持有A部门证书的人想考B部门的同类证书,可以跳过培训环节,直接参加考试。
问6:新目录增加了哪些全新的特种作业操作项目?
答: 为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新目录增加了多个操作项目,例如:
应急管理类:煤矿防冲作业、煤矿无轨胶轮车操作作业、煤矿调度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调度作业、海洋石油司钻/电气/吊装/司索指挥作业、新型煤化工工艺作业、电石生产工艺作业、偶氮化工艺作业、有限空间监护作业等。
建筑施工类:建筑焊工、建筑桩机操作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叉车、装载机)、登高设备操作工(吊篮、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等。
问7:这么多新增的项目,是不是马上就可以考?什么时候开始实施考核?
答: 不是马上。为了保证平稳过渡,新目录为部分新增项目设置了不同的实施时间节点:
第一批(2028年6月1日起实施):主要包括应急管理类的大部分新增项目,如煤矿防冲作业、煤矿调度作业、海洋石油系列作业、新型煤化工、有限空间监护作业,以及建筑施工类的建筑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工等。
第二批(2027年6月1日起实施):主要包括建筑施工类的大部分新增或独立出来的项目,如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桥式/门式/履带式/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上述机型)、登高设备操作工、叉车装载机司机、建筑焊工、建筑桩机操作工等。
请注意: 这意味着,在2028年6月1日之前,以上列出的新项目还不会组织统一的考核发证,相关作业人员可能需要按照旧的管理办法或等待新规细则出台。
问8:我手里有旧版的“制冷与空调作业”证,新目录里没找到,怎么办?
答: 新目录对这部分进行了调整和归并。根据附件说明:
旧版的“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和“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证书,将统一换发为新的“涉氨制冷设备运行、维修操作作业”证书。这意味着,新目录将制冷作业的范围聚焦在了使用液氨作为制冷剂的特定领域(如冷库、食品加工等),而非所有制冷空调设备。换发后的证书有效期不变。
问9:新目录对“高处作业”的定义和范围有没有变化?
答: 核心定义不变,依然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主要分为两个操作项目:
登高架设作业:特指脚手架、跨越架的架设或拆除。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借助工具在悬空或攀登条件下进行的安装、维护、拆除工作。新目录特别明确了不包括“在附属于设备设施且有标准护栏的固定登高用具和固定平台中作业”,进一步界定了需要持证上岗的范围。
问10:作为一名普通从业者或企业管理者,收到这个通知后应该做什么?
答: 建议您立即采取以下行动:
全面学习: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新的《特种作业目录》,搞清楚自己所属岗位是否在目录内,以及对应的操作项目名称是否有变化。
核对证书:检查现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果发现证书属于附件中提及的“换发”类别(如防爆电气、制冷与空调等),应及时关注换证通知,按规定完成换发。
规划培训:对于新增的、且已临近实施考核日期的操作项目(如2027年、2028年6月1日起实施的项目),应提前规划,组织员工参加培训考核,确保在实施日期前取得相应证书。
遵守互通互认:利用好证书互通互认的便利政策,合理安排员工取证,避免重复培训,节约成本。
注意时间节点:牢记 2026年6月1日 这个关键生效日期,从这天起,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都必须符合新目录的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问答
(二)
为方便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快速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精神,围绕近期集中咨询问题,现为您快速解答、明确规范。
问:特种作业证上显示应复审日期为2026年6月1日,还需要复审吗?
答:不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记载的应复审日期在2026年6月1日(含)以后的,按照19号令规定不再进行复审,只需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新证。
政策依据: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换领新证。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换证的,应当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相应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理论考试,并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问:特种作业证上显示应复审日期为2026年5月31日,还需要复审吗?
答:要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记载的应复审日期在2026年5月31日(含)以前的,应在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复审。逾期未复审,证书将失效,持证人需按照初次取证程序重新取证。
政策依据:
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问:新政策实施后,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前,需要参加换证培训吗?有什么要求?
答:需要。
申请换证,应当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相应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理论考试。
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因服兵役、出国(境)工作学习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换证的,可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延期时间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延期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政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换证的,应当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相应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理论考试,并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因服兵役、出国(境)工作学习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换证的,可以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提交持证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延期时间自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延期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问:特种作业证上显示有效期限为2020-06-02至2026-06-01,应复审日期为2023-06-01前(2023年已复审),2026年还需要换证吗?
答:要换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换领新证,且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理论培训和考试,并在届满前60日内提交换证申请。
政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换证的,应当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相应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理论考试,并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问:证书失效后,还能参加换证培训重新取证吗?
答:分两种情况处理:
1.证书失效日期在2026年6月1日以后,且失效未满1年的,可以按正常换证流程,完成理论培训及理论考试后换领新证。
2.证书失效超过1年的,按首次取证办理,需重新参加初训和全部考核,合格后方可取证。
政策依据: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换证或者延期换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时失效。需要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失效未超过1年的,按照换证办理;失效超过1年的,按照首次取证办理。证书失效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问:特种作业证在2026年5月31日失效的,能否依照19号令第二十九条,在失效1年内进行换证?
答:不可以。
凡在2026年6月1日之前失效的证件,应按照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0号)规定,每3年复审1次,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适用19号令有关失效后1年内可换证的宽限条款。
政策依据:
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问:我在外省工作,能在当地换证吗?
答:可以。
自2026年6月1日起,申请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的人员,可以向任意考核发证机关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不再要求提供户籍证明或从业证明。
政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换证的,应当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相应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理论考试,并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问:未按规定参加换证培训或无证上岗,会有什么处罚?
答:后果很严重!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失效或伪造证书的人员上岗,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2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5万元罚款。
对个人: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撤销相关证书,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政策依据: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自特种作业操作证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核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高压、焊工、高处作业)培训报名考证中……
(三)
特种作业培训考证报名进行中……





一、发证机关:应急管理局
二、证件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查询:http://www.mem.gov.cn
三、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证书。
四、报名需要资料:
1、一寸电子版照片;
2、一张身份证正反两面(彩色扫描件);
3、一张初中及以上学历毕业证 (如无毕业证书可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面的扫描件);
4、填写一份个人健康承诺书;
5、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培训考核登记表。
五、学习模式:在线视频学习+在线答题练习+面授实操培训。
六、考试形式:理论+实操。
七、报考周期:提交报名资料并缴费后,在线答题练习刷视频学习,理论和实操考试安排并通过考试合格后25个工作日左右下载电子版证书。
八、报考费用:请致电咨询(团体报名有优惠)。
九、校校、校企、校团合作联系方式:
1、地址: 西安市雁塔区青龙路608号
2、联系人: 杨老师 15691936360 18991885355 13709288214 (同微信)
3、联系电话: 029-83640753
4、添加QQ:78248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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