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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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办发〔2026】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31日

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被征地农民高质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是指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称补贴对象)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并给予缴费补贴的行为。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专款专用”原则,更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推动实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 补贴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政府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年满16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未享受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生活补助等因征地而享受的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补贴。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认。补贴对象的认定标准及产生方式由各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第六条 补贴对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负责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审定。补贴对象名单一般应当在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前初步确定。

  第三章 社会保障费用筹集

  第七条 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负责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概算。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由各市(区)结合实际确定(每亩不低于1万元)。城市批次用地由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预存社会保障费用。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负责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足额筹集每个征地批次(项目)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预存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补贴所需资金的,由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资金中解决。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应不低于该批次(项目)测算的补贴资金总额,未足额预存到位的,不得申请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从征地成本中列支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地单位转入,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资金安排转入。

  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水利、能源等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征地所在市、县(市、区)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测算及落实

  第九条 补贴资金总额=补贴对象总数×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现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个人的补贴标准除以139的金额应不低于当地原有政策规定的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贴待遇水平。

  第十条 负责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应在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前,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享受补贴对象总数测算补贴资金总额,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严格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存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预存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户管理部门同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入账凭证。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入账凭证后,应当出具到账审核意见,该意见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必备要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资金入账凭证等资料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需要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要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管理部门在收到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预存的补贴资金及产生的利息返还缴存单位。

  第十二条 在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公示届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负责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向指定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全额划拨补贴资金并出具资金入账凭证。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最终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资金入账凭证等资料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负责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备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补贴对象落实补贴政策。

  第五章 补贴方式

  第十三条 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补贴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月数重新计算月待遇,于补贴资金计入次月起发放。

  第十五条 补贴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向负责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报销其个人缴费部分,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其满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仍有余额的,将补贴资金余额发放给本人。补贴对象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将补贴资金发至个人的,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中途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前述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补贴对象跨省转移在外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在外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其满足待遇享受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第十七条 补贴对象落实补贴资金的基准日为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补贴资金暂停发放或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本办法规定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 补贴对象死亡的,其补贴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补贴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补贴资金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筹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应当和本办法施行前筹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严格区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 负责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日常经办工作,将缴费补贴业务纳入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准确记录补贴对象参保标识等信息,做好补贴对象的记账及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负责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做好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监督管理。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款计划,从预存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加强内部稽核监督和定期对账等方式,防控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章 政策衔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本办法施行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本办法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前期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补贴所需资金的,由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政策纳入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仍按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参照本办法,可将原政策已纳入保障范围但未领取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生活补助等因征地而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逐步过渡到新政策。对于逐步过渡到新政策的,要做好资金测算工作,确保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具体办法由各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负责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要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社会保障内容,在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前组织测算并依法依规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制定,参与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对社会保障措施提出意见,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从预存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划拨补贴资金,并按规定做好资金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的征地数据、文件等资料,审核社会保障费用预存落实情况。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核实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审计部门按职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补贴对象审核、报送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做好政策指导和工作检查,对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评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同时废止。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市(区)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具体政策。


《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解读

  1. 这个《办法》是干什么的?核心目标是什么?

  答:这个《办法》全称是《陕西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暂行办法》,核心是解决农民土地被政府征收后的养老保障问题。它通过给予缴费补贴,引导和帮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最终目标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简单说,就是让失去土地的农民老了也能有一份稳定的养老金。

  2. “先保后征”是什么意思?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答:“先保后征”是本办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意思是在批准征地之前,必须先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具体操作是,政府或用地单位需要先把一笔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到专门的财政账户,并拿到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后,才能申请征地。这对农民的好处是:从制度上避免了“地征了,但养老钱没着落”的风险,确保了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优先权。

  3. 哪些人算“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这个缴费补贴?

  答:要享受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年龄:征地批准时,年满16周岁。

  身份与土地:因征地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并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成员身份由村集体章程等确认)。

  未重复享受:之前没有享受过类似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或生活补助等社保性质补贴。

  4. 补贴对象是怎么确定的?谁说了算?

  答:认定流程很严谨,需要三级审核、联合审定:

  提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按相关法律和章程提出初步名单。

  审核:名单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进行审核。

  审定:最终由负责征地的人民政府组织人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审定。名单一般在正式申请征地前就会初步确定。

  5. 补贴的钱从哪里来?每亩地最低要交多少钱?

  答: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这笔费用会计入征地成本。

  资金来源包括:征地成本中列支的、用地单位缴纳的、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等。

  最低标准:各市(区)自己定标准,但每亩地不低于1万元。对于铁路、高速等国家重点工程,也必须按所在市、县的标准足额缴纳。

  资金保障:如果筹集的费用不够补贴,缺多少由征地的人民政府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资金中补足。

  6. 补贴标准具体是多少钱?怎么算出来的?

  答:办法给出了计算公式:补贴资金总额 = 补贴对象总数 × 补贴标准。但“补贴标准”不是全省统一的,而是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 根据当地的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现有保障水平等因素自行确定。不过有个底线要求:个人的补贴标准除以139后(相当于按月计算的金额),不能低于当地原来政策发放的生活保障补贴水平,确保待遇不降低。

  7. 如果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怎么给我?

  答:如果您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会一次性全部计入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您账户里的总金额,这部分钱还会按规定计息。

  如果您已经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了,补贴计入账户后,会根据计发月数重新计算您的月养老金,从补贴计入的下个月开始按新标准发放。

  8. 如果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又怎么用?

  答:如果您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采用“报销”模式:

  您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报销您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直到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当您办理退休并开始领职工养老金时,如果补贴还有剩余,余额会一次性发放给您本人。

  如果您已经退休并领取职工养老金了,那么补贴资金会一次性全部发放给您。

  9. 如果我在外省打工并参加了外省的养老保险,补贴还能享受吗?

  答:可以。处理方式取决于您参加的是哪种保险:

  在外省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等您在外省达到退休条件时,补贴会一次性发给您。

  在外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同样,等您在外省满足待遇领取条件并办理手续后,补贴也会一次性发给您。这体现了办法的灵活性和公平性。

  10. 对于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补贴怎么处理?

  答:对于征地时年满16周岁但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补贴会暂停发放或暂不记入账户。等他们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比如毕业工作后),再按本办法的规定分类处理(例如参加职工养老就报销,参加居民养老就记入账户),确保他们未来也能享受到权益。

  11. 如果补贴对象去世了或出国定居了,补贴怎么办?

  答:这明确保障了个人权益:

  补贴对象死亡:其补贴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国国籍:其补贴资金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

  12. 新办法实施前已经征地或按老政策享受的人怎么办?

  答:办法做了细致的衔接安排,体现了“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兼顾公平”:

  已按老政策享受的:可以继续按原方式保障,待遇不变。

  已签协议但新办法实施后才批复的项目: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新办法。如果之前筹的钱不够,由政府补足。

  有条件地区可过渡: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引导原保障人员逐步过渡到新政策,但要确保平稳衔接。

  13. 这个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有效期多久?

  答: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同时,2007年发布的旧办法(陕政办发〔2007〕8号)会同时废止。如果国家之后出台了新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市(区)还需要根据这个办法,在2026年10月1日前制定出本地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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