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社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5〕5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陕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暑降温费

  (一)执行范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四)经费开支渠道: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调整后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从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

  二、高温津贴

  (一)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5元。

  (三)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四)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7月30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夏季防暑降温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0〕226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为应对夏季高温天气,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做好2020年夏季防暑降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高温天气工作休息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工作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二、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认真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夏季高温天气期间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将涉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支付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28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

  当前,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时期,为扎实做好2021年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狠抓工作落实

  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级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纳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范围,认真抓实抓细抓严。要严格落实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有关规定,确保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确保生产安全落实到位。

  二、完善措施,分类实施保障

  各单位要督促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采取合理安排或调整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保障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确保高温天气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 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企业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五)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明确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切实把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三、规范标准,确保保障到位

  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的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企业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企业应保证其工伤保险待遇落实。

  四、强化督导,维护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结合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要求,加强对高温天气期间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做好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支付等情况,及时受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对企业违反有关高温天气防暑降温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并责令改正,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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