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审核公布工作暨发布第二批目录清单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0〕327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完成保就业任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公布”原则,现就规范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审核公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主申请,分级受理。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中心、社会培训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培训中心等各类培训机构可根据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需要,常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纳入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其中,省属技工院校、省属职业院校和中央驻陕企业培训中心、省属企业培训中心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申请;省以下所属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中心、社会培训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培训中心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具体受理申请层级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二、质量优先,分类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培训机构申请,确保将优质培训机构纳入目录清单。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未完成整改的培训机构和涉嫌违规违纪正接受调查的各类培训机构,不得纳入目录清单。市(区)、县(区)累计纳入培训机构目录清单的社会培训机构数量,不得超过本地社会培训机构总数的30%,超过该比例的,其超比例的培训机构数量须事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培训中心、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培训中心主要根据其意愿和培训能力确定是否纳入培训机构目录清单,不设控制比例。每个县(区)至少要纳入一个社会培训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培训中心进入目录清单。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工种(项目)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版)和2015版大典颁布后人社部发布的新职业中四、五、六大类中的细类(职业),且应以当地主要产业发展需求为主,要优先审核急需紧缺工种和新产业、新业态工种。企业培训中心开展的培训工种(项目)应属于本企业主要工种,原则上不超过10 个;其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工种(项目)应属于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工种范围,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的培训工种(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20 个,社会培训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培训中心的培训工种(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

  三、按规定公示审核结果。经审核拟纳入培训机构目录清单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项目),应在审核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与培训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签订承诺书后方可纳入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市、县(区)审核确定的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应于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人社厅备案。

  四、分级分批公布,按照范围组织培训。由受理申请并审核的人社部门,分级分批公布培训机构目录清单清单(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公布格式见附件1),目录清单应在本级或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本级政府网站公布。其中纳入目录清单的社会培训机构,要严格控制在规定比例以内,至少分三批向社会公布,每批间隔时间不少于1个月。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目录清单的培训机构,按规定范围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享受培训补贴。其中,技工院校可参加全省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企业培训中心负责培训本企业职工,其他培训机构参与发布目录清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社会培训机构应在规定区域内重点开展就业重点群体就业培训。

  五、建立目录清单退出机制。纳入目录清单的培训机构连续3个月未开展培训的,由发布部门从目录清单清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参与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专项检查和跟踪审计,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发现培训机构存在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并从目录清单清除,其中目录清单由上级部门公布的,报请公布部门清除。从目录清单清除的培训机构,3年内不得再纳入各级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市、县(区)从目录清单清除的培训机构,应于清除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人社厅备案。

  同时,将《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第二批政府补贴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项目)目录》(附件2)和部分第一批政府补贴培训机构目录中培训工种(项目)调整情况(附件3)予以公布。各地要将目录清单内培训机构纳入陕西职业技能提升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附件 :下载附件.doc

       1.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公布格式

  2.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第二批政府补贴培训机构及培训工种(项目)目录

  3.陕西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第一批政府补贴培训机构目录培训工种(项目)调整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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