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工伤保险行业统筹单位:
为依法保障2021年工伤职工待遇,切实做好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工作,现就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及以“本人工资”核算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二、非涉及以“本人工资”核算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以我省统计部门公布的83520元/年作为计发基数。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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