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村干部失业保险管理服务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党委社会工作部: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村干部失业保险管理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参保。各地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33号)相关规定,做好社区工作者的参保缴费工作。

  二、规范待遇享受。失业人员在担任社区工作者、村干部期间,按月领取的基本报酬或固定补贴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强化业务协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组织、社会工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数据共享比对核查机制,动态掌握社区工作者、村干部任职、取酬等信息,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及时停发并追回多发的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机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及时获取注销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等信息,开展失业保险金停发业务核验。

  四、加强主动告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组织、社会工作部门沟通,共同做好新任职社区工作者、村干部的政策宣传工作,重点讲清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或进行待遇资格核验时,应明确告知申领人员关于停发待遇的法定情形,重点讲清如担任社区工作者、村干部,有主动、及时报告的义务。对不如实报告、隐瞒就业情况骗取待遇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完善退出机制。各地要完善社区工作者的罢免、解聘等退出机制。用人单位与社区工作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及时为退出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抓紧升级完善本地业务信息系统,强化内部管控,不断提升经办服务质效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营造依法参保、依规报告的良好氛围。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

  2026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来源:人社部)


《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村干部失业保险管理服务的通知》 政策解读

  问1:这份通知是干什么的?主要针对哪些人?

  答:

  这份通知由人社部办公厅和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主要目的是加强社区工作者和村干部的失业保险管理服务。

  适用对象包括:社区工作者(如居委会专职人员、网格员等)和村干部(如村“两委”成员等)。

  问2:社区工作者和村干部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吗?

  答:

  是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积极推进参保,依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以及中央关于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相关文件,做好社区工作者和村干部的参保缴费工作。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问3:担任社区工作者或村干部期间,还能领失业保险金吗?

  答:

  不一定,要看收入水平。

  通知规定:如果在担任社区工作者或村干部期间,按月领取的基本报酬或固定补贴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不得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如果低于或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需结合其他失业条件综合判断。

  问4:如果已经领了失业保险金,后来又当了社区工作者或村干部,该怎么办?

  答:

  必须主动、及时报告。

  通知明确: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果担任社区工作者或村干部,有主动、及时报告的义务。

  如果不如实报告、隐瞒就业情况骗取待遇,将依法追回多发待遇并追究相应责任。

  问5:政府部门之间会怎么核实这些情况?

  答:

  通知要求人社部门与组织、社会工作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比对机制,动态掌握社区工作者、村干部的任职、取酬等信息。

  同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保机构协同共享数据,及时获取失业登记注销、社保参保缴费等信息,自动核验是否应停发失业保险金。

  问6:如果发现违规领取,会怎么处理?

  答:

  及时停发并追回多发的待遇。

  各地人社部门一旦通过数据比对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必须立即停发,并追回已经多发部分。

  问7:对于新任职的社区工作者或村干部,会有政策告知吗?

  答:

  会的。

  通知要求人社部门主动与组织、社会工作部门沟通,共同做好新任职人员的政策宣传,重点讲清哪些情形属于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或资格核验时,还要明确告知申领人停发待遇的法定情形,尤其是担任社区工作者、村干部后的报告义务。

  问8:社区工作者离职后,失业保险怎么办?

  答:

  通知要求完善社区工作者的罢免、解聘等退出机制。

  用人单位(如街道、社区)与社区工作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出具证明,并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离职人员可以正常申领失业保险金。

  问9:各地需要做哪些具体工作来落实这个通知?

  答: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升级业务信息系统,强化内部管控;

  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动态掌握任职和取酬信息;

  加强政策宣传,做到“主动告知”;

  完善退出和待遇核验流程,防止违规领取;

  强化经办协同,实现失业登记、社保参保、待遇发放等信息联动。

  问10:这个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即 2026年4月17日 起正式施行。



第61-2 期待您关注.jpg

第59-3 陕西城乡劳动就业报 刊 网 矩阵.jpg

第58 《陕西城乡劳动就业》《陕西人社政策法规》数字融媒体开始订阅.jpg

关注我们

网权声明 网站简介 网站纠错 互助互利 平台团队 平台联系 在线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