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统筹为基层减负和赋能,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和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根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政务应用程序),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发建设,或依托各类互联网平台搭建,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为内部工作人员办公、管理、学习提供支撑服务的应用软件,包括移动客户端(APP)、小程序、快应用等,不包括政务公众账号和工作群组。县以下(不含县级)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发建设政务应用程序。

  为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管理服务的政务应用程序,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工作。省级网信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务应用程序的主办(使用)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建设、使用、安全管理等环节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政务应用程序上线前,主办(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示主办(使用)单位及备案编号。禁止以任何形式要求用户下载、安装或使用未经备案的政务应用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主办(使用)的应用程序,不纳入统一备案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政务应用程序,应纳入信息化项目审批范围,开展立项审核,避免同质化政务应用程序建设和运营。政务应用程序备案前原则上应对功能完整性、性能稳定性、交互便捷性等进行验收。

  第七条 各地政务应用程序主办(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由省级网信部门通过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系统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备案。

  各部门主办(使用)的政务应用程序,由部门通过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系统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备案。

  第八条 主办(使用)单位申请政务应用程序备案,应按要求提供备案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政务应用程序基本信息;

  (二)政务应用程序立项审核情况;

  (三)政务应用程序功能设置情况;

  (四)政务应用程序运维和安全保障情况;

  (五)政务应用程序验收情况;

  (六)政务应用程序备案需要的其他材料。

  开发建设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主办(使用)单位应在申请备案时单独说明。

  第九条 省级网信部门应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审核。材料齐全的,报送国家网信办;材料不齐全的,退回主办(使用)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 国家网信办应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重点关注政务应用程序是否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是否缺失必要功能等。情况复杂或需要补充、更正材料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主办(使用)单位延期理由和预计时间。

  对通过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的政务应用程序,国家网信办予以备案并编号;对需要补充、更正材料或未通过技术检测的政务应用程序,通过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系统反馈,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备案申请材料或整改说明,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政务应用程序重大功能变更的,主办(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在变更发生10个工作日前提交备案变更申请,按要求说明变更情况,并重新进行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

  第十二条 政务应用程序关停注销的,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政务应用程序下线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政务应用程序关停注销前,主办(使用)单位应发布公告,依法依规处置相关数据,防止数据泄露或流失。

  第十四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规范政务应用程序建设、使用管理,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一)随意或重复要求基层填表报数交材料;

  (二)除安保、应急等特殊场景规定外,政务应用程序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

  (三)强制推广下载使用政务应用程序,考核通报用户安装使用率,强制要求定期登录;

  (四)把政务应用程序异化为工作考核日常化、督查检查线上化的主要载体,将点赞量、网络投票数、转发量、学习时长等作为考评依据,非必要情况下强制要求下级和基层单位通过政务应用程序上传工作照片、视频和轨迹等;

  (五)使用政务应用程序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在已备案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上架政务应用程序。

  第十六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政务应用程序对用户端软硬件的适配性,支持在不同操作系统环境下稳定运行。积极采用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等创新技术,提升政务应用程序承载能力和用户体验。

  第十七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组织做好政务应用程序运行监测,建立健全运维管理规范,严格巡查巡检,保障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八条 主办(使用)单位应在政务应用程序中提供投诉建议功能,实现在线受理、跟踪反馈和回访评价等。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密码管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保护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等。

  第二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完善保密自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处置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

  参与政务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主动发现强制使用、过度留痕、滥用排名、多头填报等问题并进行整改,对使用频率低、实用性不强的政务应用程序限期关停注销,对功能相近、重复的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整合迁移。鼓励主办(使用)单位积极利用政务应用程序提高基层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清理整合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优化政务应用程序功能。

  第二十二条 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方面定期组织对已备案政务应用程序进行抽查检测,推广先进做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典型问题、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政务应用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及本办法规定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撤销备案。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应暂停主办(使用)单位政务应用程序项目审批,信息化项目运维经费管理部门应暂停主办(使用)单位政务应用程序运维经费拨付,待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并重新备案后再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应用程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上线的政务应用程序,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备案。



 

《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规范化管理办法》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规范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统筹为基层减负和赋能,防治 “指尖上的形式主义” 和政务服务中的 “面子工程”,依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防治 “指尖上的形式主义” 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所指的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什么?有哪些范围限定?

  本办法所称政务应用程序,是各级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发建设,或依托互联网平台搭建,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为内部工作人员办公、管理、学习提供支撑服务的应用软件,包含移动客户端(APP)、小程序、快应用等,不包括政务公众账号和工作群组。

  同时,县以下(不含县级)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发建设政务应用程序;为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管理服务的政务应用程序,参照本办法管理。

  三、办法的统筹管理责任主体是谁?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工作;省级网信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政务应用程序管理工作。

  四、政务应用程序的主体责任如何划分?

  遵循 **“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由政务应用程序的主办(使用)单位,履行建设、使用、安全管理等全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政务应用程序上线有什么核心要求?

  政务应用程序上线前,主办(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且要在程序显著位置醒目标示主办(使用)单位及备案编号。禁止以任何形式要求用户下载、安装、使用未经备案的政务应用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主办(使用)的应用程序,不纳入统一备案管理。

  六、新建、改建政务应用程序有哪些前置要求?

  新建、改建政务应用程序,需纳入信息化项目审批范围,开展立项审核,避免同质化建设和运营;且备案前原则上要完成功能完整性、性能稳定性、交互便捷性等方面的验收。

  七、政务应用程序的备案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各地政务应用程序:由主办(使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再由省级网信部门通过专用管理系统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备案。

  各部门政务应用程序:由主办部门直接通过专用管理系统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备案。

  八、申请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需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政务应用程序基本信息、立项审核情况、功能设置情况、运维和安全保障情况、验收情况,以及备案所需的其他材料。如果是开发建设面向基层的政务应用程序,申请备案时需单独说明。

  九、备案审核的时限和流程是怎样的?

  省级网信部门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完备性审核。材料齐全的报送国家网信办,材料不全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内容。

  国家网信办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和技术检测,重点核查是否有违规强制性功能、是否缺失必要功能等。情况复杂可延期,并告知理由和预计时间。

  审核检测通过的,予以备案并编号;未通过或需补正材料的,反馈至主办单位,主办单位需在10 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或提交整改说明,逾期视为放弃备案。

  十、政务应用程序发生变更、关停注销,需要做什么?

  重大功能变更:主办(使用)单位需在变更发生10 个工作日前,按原备案流程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情况,重新接受审核和检测。

  关停注销:需在程序下线后10 个工作日内,按原备案流程报备;关停前要发布公告,依法依规处置数据,严防数据泄露、流失。

  十一、办法明令禁止政务应用程序出现哪些行为?

  随意或重复要求基层填表报数、提交材料;

  除安保、应急等特殊场景外,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

  强制推广下载、考核通报安装使用率、强制要求定期登录;

  将程序异化为线上考核、督查的主要载体,把点赞量、投票数、转发量、学习时长等作为考评依据,非必要强制基层上传工作照片、视频、轨迹等;

  使用政务应用程序从事经营性活动。

  十二、政务应用程序在运行、服务、技术上有哪些要求?

  运行运维:做好运行监测,健全运维规范,严格巡查巡检,保障稳定运行;

  服务体验:提供投诉建议功能,实现在线受理、跟踪反馈、回访评价;充分适配用户端软硬件,支持多操作系统稳定运行;

  技术应用:鼓励在备案平台上架,积极采用 IPv6 等创新技术,提升承载能力和用户体验。

  十三、数据安全和保密方面有哪些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需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密监管措施,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参与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需依法保密,不得泄露、非法提供或使用。

  十四、办法对政务应用程序的清理整合有什么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自查自评,整改强制使用、过度留痕、滥用排名、多头填报等问题;对使用频率低、实用性弱的程序限期关停注销,对功能相近、重复的程序整合迁移;同时加强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优化面向基层的程序功能。

  十五、违规使用政务应用程序会有什么后果?

  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方面定期抽查检测,通报典型违规问题和落实不到位的单位。

  若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的问题,且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撤销备案;相关部门会暂停主办单位的政务应用程序项目审批和运维经费拨付,待整改到位、重新备案后,再按程序办理。

  十六、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是怎样的?老程序如何过渡?

  本办法由国家网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2026 年 1 月 25 日)起施行。

  办法施行前已上线的政务应用程序,需自施行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备案。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参照本办法规范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务应用程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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