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

  导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

印发通知部署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减轻劳动者技能评价取证负担,促进技能人才合理顺畅流动。

  《通知》明确,要推进重点领域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对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或者市场监管等其中一个部门颁发的电工、焊工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申请其他两个部门相应证书时,如无特别规定,其他部门可以按照《通知》有关要求,采取免予安全作业培训(或安全技术培训)、免予理论考试等方式简化其考试流程。

  《通知》要求,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衔接机制,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或中级工水平,可按规定参加高一等级技能评价。同时,对未开展技能等级评价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支持各地统筹技能评价资源,探索“一试多证”(即通过一次考试,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方式,联合开展技能评价。

  《通知》强调,要加强职业技能证书的监管与服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的合法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要推动职业资格证书跨领域互通互认,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领域职业资格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管工作。要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技能证书查询系统,推动实现一网通查。


  全文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建委、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等决策部署,减轻劳动者技能评价取证负担,提升技能评价服务效能,现就推进职业技能证书(含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互认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重点领域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

  (一)推进电工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作业培训,直接参加建筑电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安全技术考试。参见附件中序号1—3。

  (二)推进焊工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向颁发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地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相应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作业培训,直接参加建筑焊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在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时,可免予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考试,参加其他相关内容要求的考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安全技术考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和理论考试,直接参加安全技术实操考试。参见附件中序号4—7。

  二、推进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

  (一)实施职业技能证书比照认定。针对电工、焊工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取得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五级)水平,可按规定分别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电工、焊工等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以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的,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水平,可按规定分别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电工、焊工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技能等级认定。参见附件中序号1—7。

  (二)支持开展联合评价工作。支持各地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统筹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源,开展技能人才联合评价工作。对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未开展等级评价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在满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要求前提下,可探索开展“一试多证”,通过一次职业资格评价,对考试合格人员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时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加强职业技能证书的监管与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共同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严格评价机构遴选条件,严格执行评价标准,严格规范考务实施,严格质量督导,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动职业资格证书跨领域互通互认,严禁在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领域职业资格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管工作。

  (二)加强数据共享。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证书数据的归集、审核、上传、查询等工作。要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osta.mohrss.gov.cn/),健全完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建有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网站的,将其网址与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进行链接,实现链接查询;对没有相关信息查询网站的,由相关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每季度汇总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上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实现一网查询。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政策的宣传解读,积极扩大政策知晓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逐步扩大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覆盖范围。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附件:职业技能证书对应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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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1月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

《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职业技能证书作为劳动者达到某项技能类职业(工种)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证明,在促进劳动者求职就业、保障关键岗位安全生产、推动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不断加快,技能人才流动日趋频繁和普遍。由于不同的职业技能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管理实施部门和评价标准规范不尽相同,导致部分技能人才在跨区域、跨行业就业时,所持的职业技能证书存在互通互认障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等决策部署,推动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破除技能人才流动壁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本《通知》,着力推动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促进技能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二、 《通知》主要从哪些方面推动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

  《通知》按照统筹考虑、分类实施、协同联动、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总结地方经验做法基础上,提出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政策措施。

  一是推进重点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对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或者市场监管等其中一个部门颁发的电工、焊工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申请其他两个部门相应证书时,如无特别规定,其他部门可以按照《通知》有关要求,采取免予安全作业培训(或安全技术培训)、免予理论考试等方式简化其考试流程。

  二是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衔接机制。对已取得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从业人员,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五级)水平,可按规定分别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电工、焊工等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技能等级认定。

  对已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以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的从业人员,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水平,可按规定分别报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的电工、焊工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技能等级认定。

  对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未开展等级评价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支持各地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不断完善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应目录,在满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要求前提下,统筹评价资源,探索“一试多证”(即通过一次考试,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方式,联合开展技能评价。

  三是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流通性和市场认可度。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严格评价机构遴选条件,促进地区间机构资质的统一,提高评价机构的权威度;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坚持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积极开展跨地区统考联考,共建共用统一题库,促进地区间评价标准的统一;严格规范考务实施,制定标准化考务工作规程,对人员报名、组织实施、阅卷评分、档案管理等环节实施全流程规范化管理,促进地区间评价过程的统一;严格质量督导,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评价活动的实时监管,建立预警信息发送、审核、反馈机制,促进地区间评价结果的统一。

  三、如何保障《通知》落地见效?

  为保障《通知》落地实施,提出三方面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行业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通知》与本地现行政策的统筹衔接,根据实际情况落实落细政策要求。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积极参与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领域职业资格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管工作。

  二是加强信息服务。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健全完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建有相关信息查询网站的,将其网址与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进行链接;对没有相关信息查询网站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报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14号)有关要求,统一纳入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扩大政策知晓度,主动回应各方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跟踪分析,通过舆情监测、调研座谈等方式,密切了解政策出台实施效果及社会影响,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总结推广,认真梳理各地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支持各地逐步扩大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覆盖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人社厅发〔2026〕1 号)

政策 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核心目标

  问:四部门联合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等决策部署,减轻劳动者技能评价取证负担,提升技能评价服务效能,促进技能人才合理顺畅流动。

  问:此次互通互认的证书范围包括哪些?

  答:涵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重点聚焦电工、焊工等领域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特种设备相关证书,涉及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四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

  二、重点领域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

  问:持有应急管理部门的低压 / 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住建部门的建筑电工证有何便利?

  答:可免予安全作业培训,直接参加建筑电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问:持有住建部门的建筑电工证,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的低压电工作业证,能简化哪些流程?

  答: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安全技术考试。

  问:持有应急管理部门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申请住建部门的建筑焊工证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特种设备焊接证,分别有什么简化措施?

  答:申请建筑焊工证可免安全作业培训,直接参加考核;申请特种设备焊接证可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考试,仅参加其他相关考试。

  问:市场监管部门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持有者,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能享受哪些豁免?

  答: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和理论考试,直接参加安全技术实操考试。

  三、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衔接

  问:持有电工、焊工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如何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衔接?

  答:取得应急管理、住建部门的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初级工(五级)水平,可报名参加中级工(四级)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应急管理的高压电工作业证、市场监管的特种设备焊接证,视同达到中级工(四级)水平,可报名参加高级工(三级)技能等级认定。

  问:“一试多证” 具体指什么?

  答:针对未开展等级评价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在满足公共安全等要求前提下,通过一次职业资格评价,合格人员可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证书监管与服务保障

  问:各部门在互通互认工作中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推动等级证书全国通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严格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推动跨领域互通互认,做好持证上岗监管。

  问:证书数据共享如何实现,如何查询证书信息?

  答: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osta.mohrss.gov.cn/),有查询网站的部门与该网链接实现查询;无查询网站的部门每季度汇总信息上传该网,实现一网查询。

  问:政策推进过程中,如何扩大知晓度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答:各部门加强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创新经验,逐步扩大互通互认覆盖范围,各地遇到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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