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央行 央通达 审编:杨川)
8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自 9 月 1 日起施行,旨在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然而在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会与劳动者协商不缴纳社保,或者以 “社保补贴” 形式发放现金;也有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年轻群体,因参保意愿不强,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以获取更多现金收入。针对这些现象,此次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 “不缴社保” 的约定均属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艳举例称,一些用人单位为节省开支,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用;而有的劳动者为多拿工资,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保费以补助形式发放给自己。但本次司法解释明确,这类约定或承诺均无法律效力。
同时,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具体补偿标准为,劳动者每工作满 1 年,用人单位需支付 1 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工作不满 6 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另外,若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用人单位此前已将社保费以补助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可要求劳动者返还。
为更直观说明问题,以朱某的案例为例。2022 年 7 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次日,公司与朱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内容为朱某自愿申请不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每月支付其社保补助,若将来补缴社保,朱某需退回补助。一个多月后,朱某以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起案例中,保安公司称是朱某为多领钱主动申请不缴纳社保;朱某则表示声明是公司提前打印好的格式条款,侵犯其法定权利,应属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声明违反我国法律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强制性,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约定侵害了劳动者享受社保保障的权利,也损害了国家社保制度,从一开始便无效。最终,法院认定因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保,朱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补偿情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企图通过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来减少成本,最终不仅要补缴社保,还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劳动者为眼前补助放弃社保,将失去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的长远保障。比如,劳动者生病就医无法通过医保报销医疗费,失业时不能领取失业金,发生工伤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生育时不能报销生育费用和领取生育津贴,年老后也无法领取养老金保障晚年生活。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缴纳社保虽短期内节约了成本,但面临强制征缴风险,被社保行政部门强制征缴时,不仅要补缴社保,还需承担滞纳金;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缴纳手续,按月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且险种要齐全,按劳动者真实工资水平和法定比例按时缴纳。
对劳动者来说,应注意查询自身社保缴纳情况,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缴、断缴或未足额缴纳的情况,可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稽核、补缴。若用人单位违法情节严重,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来源: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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