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须知?

  一、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本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

  (1)申请人是否与被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3)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五、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2.其他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一份(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查询);(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登记资料”一份(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查询);(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3)(4)(5)难以提供的,至少应提供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六、温馨提醒

  1.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仲裁,请选择符合代理人资格要求的人员并注明委托权限和事项。

  3.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4.当事人应当按时出庭。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5.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如因生活困难等原因确需法律援助,请联系相关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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