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

  陕交发〔2019〕123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铁路集团、省交投集团,各高速公路PPP项目公司:

  为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11日


  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及省铁路集团负责的铁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施工企业(承包人)对所承包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劳务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责任,在与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第五条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辖权,对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六条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联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辖区内出现的交通建设项目欠薪案件。

  第三章 支付管理

  第七条 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替代。农民工工资应全部通过专用账户发放至农民工本人银行卡,施工企业应留存银行回执单,并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严禁由自然人身份的“包工头”代发工资。

  第八条 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应建立全体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第九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在项目所在地开设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条 实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施工企业应按月核算工资,临时用工不足1个月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办理。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制作实名工资表,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按月足额把工资支付到每名农民工银行卡上。工资支付台账在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一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施工企业每期计量支付时进行扣除。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支付施工企业开工预付款,承担工程款正常支付的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项目需按期及时计量支付,农民工工资应随计量支付同期报送。未按月进行计量支付的项目,要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进行支付。

  施工企业在每期计量支付时,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配备农民工专职管理人员,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落实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及上一个月领取工资的人员名单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要定期组织全面自查,检查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不留死角,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资金筹措,及时支付计量款。定期组织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部有关文件要求,对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督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对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履职尽责不力的施工企业,由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信用评价办法及施工合同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因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交通运输厅将视情况对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同时将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十一条 对因监管职责落实不力引发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将工程款、合同纠纷等问题包装成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媒体炒作、造谣或组织群体性事件的,一经查实,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各相关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交通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及省铁路集团负责的铁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施工企业(承包人)对所承包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劳务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施工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管理责任,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签订时,明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关制度,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五条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辖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管,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条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实名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施工企业必须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直接使用农民工的企业要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每一位进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报施工企业备案。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农民工必须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并接受基本技能及安全培训。

  劳动合同要具体约定每月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劳动合同应包含工种、身份证、银行卡等具体信息。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全体农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在项目竣工后至少保存3年备查。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配备农民工专职管理人员,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条 农民工进入工地后,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管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和时限,对农民工身份进行核实确认。

  施工企业应安排专人保管农民工身份审查资料,随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检查。农民工身份审查资料应保存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实名发放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未按月进行计量的项目,要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卡,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加强与建设项目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系对接,及时将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未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项措施,或对各级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由建设单位约谈相关责任人,并按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履职尽责不力的建设单位,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况对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结合我省交通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施工企业(承包人)必须缴纳的、在施工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保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及省铁路集团负责的铁路建设项目。

  第二章 保证金缴存

  第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施工企业每期计量支付时进行扣除。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扣除比例,按照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各章节总额的0.5%—3%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不同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情况,差异化确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扣除比例。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建立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 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全覆盖。

  第三章 保证金使用

  第九条 项目建设期间或交工(初步)验收后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报、漏计农民工工资的,或未通过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发送农民工本人造成拖欠的;

  (二)其他情形造成工资拖欠的。

  第十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企业下期计量中等额扣回已经动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四章 保证金返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细化返还办法。结合工程进度和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情况,每年或交工验收后将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比例予以返还。

  建设项目交工(初步)验收后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本标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建设单位返还最后一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可在应付工程款中支付。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三条 对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职责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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