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农发〔2026〕33号
各市(区)农业农村(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妇女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7部委《关于做好乡村工匠培育和宣传选树工作的通知》(农帮扶发[2025]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陕发[2026]5号)精神,持续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程,全面加强乡村工匠队伍建设,提升乡村工匠宣传选树质效,充分发挥乡村工匠在传承文化技艺、促进产业发展、带动群众增收等方面的作用,坚决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陕西省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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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持续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和宣传选树工作的通知.pdf
一、规范乡村工匠培育和宣传选树对象的推荐认定
乡村工匠培育对象是指能够传承保护、创新转化乡村传统工艺,从事本行业或门类工艺实践经验丰富,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或带动农民技能增收成效明显的传统艺人或手工业者。乡村工匠宣传选树对象是指在乡村传统工艺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方面取得标杆性、代表性成果,产业带动能力强、示范引领作用突出、联农带农成效显著,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关注度,可作为行业标杆和典型示范的优秀乡村工匠代表。
(一)培育选树目标。到2030年底,全省累计培育认定各级乡村工匠培育对象和宣传选树对象3500名以上,其中省级乡村工匠名师培育对象和宣传选树对象400名以上,每个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至少认定1名省级乡村工匠名师,形成层级分明、覆盖全面的乡村工匠队伍体系。开展认定一批省级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持续打造一批乡村工匠工作站,扶持乡村工匠领办创办特色企业,着力打造乡村工匠聚集区,培育壮大乡村工匠品牌。
(二)认定范围。认定的乡村工匠包括但不限于陶瓷烧造、刺绣印染、编织扎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从业者,特色种植、畜牧水产养殖、中药炮制、食品加工等特色种养加工领域产业技能带头人(见附件1)。
(三)基本条件。乡村工匠要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艺双馨、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能独立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带动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简称“帮扶对象”)就业增收成效明显,促进地方相关产业发展取得一定成效,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
(四)分级分层培育选树。按技能水平、产业带动能力将全省乡村工匠分为省级乡村工匠名师、市级乡村工匠、县级乡村工匠三个层级,实行逐级遴选、分级管理。各级宣传选树对象从本级培育对象中遴选产生,上级培育对象优先从下级宣传选树对象中遴选推荐。鼓励各级行业部门推荐本部门已认定的手工艺人或非遗传承人等,参与乡村工匠评选认定。
(五)省级乡村工匠名师、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认定程序。省级乡村工匠名师由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县(市、区)汇总申报资料,经市级审核后择优推荐,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联审和综合评审,提出省级乡村工匠名师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每年认定的省级乡村工匠名师均作为培育对象登记,培育周期结束后,经评估合格,遴选出省级乡村工匠名师宣传选树对象,并将其作为全国乡村工匠名师培育对象推荐人选择优上报。省级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从基础条件好、经营规模较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乡村工匠企业、手工作坊、妇女手工基地等经营主体中按程序认定。名师工作室申报人必须是省级乡村工匠名师,申报人提交申报资料,经县(市、区)汇总、市级审核后择优推荐,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综合评审,提出省级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二、支持乡村工匠发展壮大特色产业
(一)促进技艺转化与产业融合。各地要因地制宜谋划实施一批乡村工匠特色产业项目,大力发展乡村手工经济、文旅经济、劳务经济,支持乡村工匠开设手工作坊、传承空间和工匠集市,开发文创产品、劳务品牌、教培项目,开展工艺再造、技艺交流、产销对接、品牌推广等活动。拓宽工匠产品产销渠道,鼓励乡村工匠与就业帮扶车间开展订单式生产、工艺合作,搭建乡村工匠与乡村旅游、文化体验、研学实践、体育竞赛等业态融合的平台,支持乡村工匠在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设立技艺展示点、产品销售点,支持乡村工匠产品入驻电商平台特色馆,鼓励定制生产,提升产品附加值。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广“乡村工匠+聚集区”模式,规划建设或提升改造一批乡村工匠聚集区、产业园、特色村,推动乡村工匠产业全链式开发、集群化发展。
(二)创设支持优惠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用好各项常态化产业、就业帮扶支持政策,统筹使用常态化帮扶资金、就业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加大对乡村工匠培育和宣传选树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产业发展规模较大、联农带农成效显著的乡村工匠,可予适当奖补;对乡村工匠盘活闲置农房、学校等资源,创设传习所、名师工作室、非遗工坊等发展载体,可对场地租金、水电费等给予减免或补贴。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工匠创办企业,落实企业贴息贷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企业吸纳帮扶对象就业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减免相关税费,按规定给予就业奖补。对推荐认定的全国乡村工匠名师培育对象,由所在县(市、区)制定“一人一策”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方案。
(三)打造工匠特色品牌。引导乡村工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品牌建设意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培育一批具有地域特色的乡村工匠劳务品牌。依托中国农民丰收节、杨凌农高会、农交会、丝博会等活动,为乡村工匠搭建展示平台。组织开展乡村工匠技艺交流大会、培育成果展等活动,加大乡村工匠品牌宣传推介力度,提升品牌公信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加大宣传推介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和乡村主播开展“陕西省优秀乡村工匠”宣传活动,树立一批优秀乡村工匠就业创业典型,讲好陕西工匠故事,不断提高乡村工匠名师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三、健全多元化技能提升和技艺传承机制
(一)着力提升乡村工匠综合能力。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乡村工匠积极参与各行业部门统筹开展的专业培训。立足本土特色资源禀赋,针对性开设技艺提升、经营主体培育、特色品牌塑造、电商运营等专题课程,全方位补齐乡村工匠综合能力短板。深化与江苏省等发达省份对口协作,组织本地区乡村工匠赴先进地区实地观摩、交流研学,邀请外省乡村工匠名师来陕现场指导交流,拓宽当地乡村工匠产业发展视野,增强技艺创新与产业运营综合实力。
(二)健全师徒传承培训机制。支持乡村工匠设立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开展师徒传承,传授传统技艺。省级乡村工匠名师与学徒签订正式传承协议,且学徒顺利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学徒学成后,能够独立凭借所学技艺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人数给予省级乡村工匠名师一次性带徒补助。乡村工匠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按照人社部门职业技能补贴政策落实培训补贴。
(三)推进传统技艺专业化。指导省级以上乡村工匠名师建立本行业或门类技能教学课程体系,创造实践教学环境。鼓励高校、职业院校加强传统工艺相关专业建设,打造精品课程,开展学历和非学历提升教育培训,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在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人事及教学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校专业建设实际需求,邀请省级及以上乡村工匠名师进校园开展技艺展示、实践指导与文化传承交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乡村工匠培训、交流,带动更多人员参与,厚植社会基础,提高乡村工匠的职业认可度和影响力。
四、做好跟踪服务和规范管理
(一)健全综合服务保障。常态化了解乡村工匠生产发展中面临的困难问题,协调做好必要的法律、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等服务,帮助乡村工匠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建立乡村工匠信息清单,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掌握工匠基本信息、培训情况、技艺传承发展、产业开发建设、联农带农助农等内容,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做好录入和更新。
(二)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对传承传统技艺好、产业带动效果明显、社会反响良好的乡村工匠,在申报各级技能奖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评选表彰活动中,予以适当倾斜。获评省级及以上乡村工匠名师称号的,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可适当加分。积极培育返乡青年、职业院校毕业生、大学生、致富带头人等群体作为乡村工匠后备人才,纳入乡村工匠后备人才库,并将其带动发展特色产业实绩作为乡村工匠认定、评优晋级的主要依据。
(三)实施动态评估调整。各级乡村工匠培育对象自认定之日起,以3年为一个培育周期。培育期满后,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录入的工匠信息,结合报送培育情况,对其技艺传承、品牌培育、产业发展、联农带农等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工匠,取消认定身份并收回授牌,不再享受支持政策。对已认定的乡村工匠,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等问题,或有其他严重损害乡村工匠形象的行为,取消其认定身份和支持政策。
五、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要把乡村工匠培育和宣传选树工作作为常态化帮扶的重要抓手。农业农村部门履行牵头职责,负责统筹制定乡村工匠培育相关政策,组织开展评选认定、动态管理和产业扶持等工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妇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发力,配合做好乡村工匠评选认定、动态管理等工作,并立足自身职能,针对本行业乡村工匠,在产教融合、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职称评定、特色产业发展、创业就业扶持等方面精准落实配套政策,全面强化要素保障。各地要研究制定本级乡村工匠培育和宣传选树年度工作计划,细化认定管理措施,每年6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市、县两级乡村工匠认定工作,并将认定名单公示后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定期对各市、县乡村工匠培育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地落实,不断提升乡村工匠培育和宣传选树水平。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7部门关于持续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和宣传选树工作的通知》解读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等7部委《关于做好乡村工匠培育和宣传选树工作的通知》(农帮扶发〔2025〕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陕发〔2026〕5号)精神,持续推进乡村工匠培育工程,全面加强乡村工匠队伍建设,提升宣传选树质效,充分发挥乡村工匠在传承文化技艺、促进产业发展、带动群众增收等方面的作用,坚决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问:乡村工匠培育对象和宣传选树对象分别指什么?
答:培育对象是指能够传承保护、创新转化乡村传统工艺,从事本行业或门类工艺实践经验丰富,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或带动农民技能增收成效明显的传统艺人或手工业者。宣传选树对象是指在乡村传统工艺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方面取得标杆性、代表性成果,产业带动能力强、示范引领作用突出、联农带农成效显著,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关注度,可作为行业标杆和典型示范的优秀乡村工匠代表。
问:到2030年陕西要达到什么培育目标?
答:到2030年底,全省累计培育认定各级乡村工匠培育对象和宣传选树对象3500名以上,其中省级乡村工匠名师培育对象和宣传选树对象400名以上,每个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至少认定1名省级乡村工匠名师。同时将认定一批省级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持续打造一批乡村工匠工作站,扶持乡村工匠领办创办特色企业,着力打造乡村工匠聚集区,培育壮大乡村工匠品牌。
问:哪些行业的从业者可以参与认定?
答:认定的乡村工匠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从业者,如陶瓷烧造、刺绣印染、编织扎制等;二是特色种养加工领域产业技能带头人,如特色种植、畜牧水产养殖、中药炮制、食品加工等(详见通知附件1)。
问:乡村工匠需要具备什么基本条件?
答:需要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艺双馨、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能独立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带动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就业增收成效明显;促进地方相关产业发展取得一定成效;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
问:乡村工匠分为哪几个层级?
答:按技能水平、产业带动能力分为三个层级:省级乡村工匠名师、市级乡村工匠、县级乡村工匠。实行逐级遴选、分级管理。各级宣传选树对象从本级培育对象中遴选产生,上级培育对象优先从下级宣传选树对象中遴选推荐。
问:省级乡村工匠名师如何认定?
答:由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经县(市、区)汇总申报资料,市级审核后择优推荐,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联审和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每年认定的省级乡村工匠名师均作为培育对象登记,培育周期结束后经评估合格,遴选出宣传选树对象。
问:省级乡村工匠名师工作室如何认定?
答:从基础条件好、经营规模较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乡村工匠企业、手工作坊、妇女手工基地等经营主体中按程序认定。申报人必须是省级乡村工匠名师,经县(市、区)汇总、市级审核后择优推荐,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综合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问:对乡村工匠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一是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二是对产业发展规模较大、联农带农成效显著的乡村工匠,可予适当奖补;三是对乡村工匠盘活闲置农房、学校等资源创设发展载体的,可对场地租金、水电费等给予减免或补贴;四是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企业贴息贷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五是企业吸纳帮扶对象就业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减免相关税费,按规定给予就业奖补;六是对推荐认定的全国乡村工匠名师培育对象,由所在县(市、区)制定“一人一策”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方案。
问:如何拓宽工匠产品的产销渠道?
答:鼓励乡村工匠与就业帮扶车间开展订单式生产、工艺合作;搭建乡村工匠与乡村旅游、文化体验、研学实践、体育竞赛等业态融合的平台;支持在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设立技艺展示点、产品销售点;支持产品入驻电商平台特色馆,鼓励定制生产,提升产品附加值。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广“乡村工匠+聚集区”模式,规划建设或提升改造一批乡村工匠聚集区、产业园、特色村。
问:在品牌建设方面有什么举措?
答:培育一批具有地域特色的乡村工匠劳务品牌,依托中国农民丰收节、杨凌农高会、农交会、丝博会等活动搭建展示平台,组织开展乡村工匠技艺交流大会、培育成果展等活动。组织新闻媒体和乡村主播开展“陕西省优秀乡村工匠”宣传活动,讲好陕西工匠故事,不断提高乡村工匠名师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问:乡村工匠在技能提升方面有哪些支持?
答:一是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乡村工匠积极参与各行业部门统筹开展的专业培训,针对性开设技艺提升、经营主体培育、特色品牌塑造、电商运营等专题课程;二是深化与江苏省等发达省份对口协作,组织赴先进地区实地观摩、交流研学,邀请外省乡村工匠名师来陕现场指导交流。
问:师徒传承机制如何运作?
答:支持乡村工匠设立乡村工匠工作站、名师工作室开展师徒传承。省级乡村工匠名师与学徒签订正式传承协议,学徒顺利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学徒学成后能独立实现稳定就业的,根据人数给予名师一次性带徒补助。乡村工匠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按照人社部门职业技能补贴政策落实培训补贴。
问:在传统技艺专业化方面有何安排?
答:指导省级以上乡村工匠名师建立本行业或门类技能教学课程体系,鼓励高校、职业院校加强传统工艺相关专业建设,打造精品课程。支持高校、职业院校邀请省级及以上乡村工匠名师进校园开展技艺展示、实践指导与文化传承交流。
问:如何保障乡村工匠的跟踪服务?
答:常态化了解乡村工匠生产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协调做好法律、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等服务。建立乡村工匠信息清单,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掌握工匠基本信息、培训情况、技艺传承发展、产业开发建设、联农带农助农等内容,并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做好录入和更新。
问:乡村工匠在人才政策方面有哪些倾斜?
答:对传承传统技艺好、产业带动效果明显、社会反响良好的乡村工匠,在申报各级技能奖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评选表彰中予以适当倾斜。获评省级及以上乡村工匠名师称号的,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可适当加分。积极培育返乡青年、职业院校毕业生、大学生、致富带头人等群体作为乡村工匠后备人才,纳入后备人才库。
问:乡村工匠的培育周期是多久?如何动态管理?
答:各级乡村工匠培育对象自认定之日起,以3年为一个培育周期。培育期满后,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技艺传承、品牌培育、产业发展、联农带农等成效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认定身份并收回授牌,不再享受支持政策。对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等问题,或有其他严重损害乡村工匠形象的行为,取消其认定身份和支持政策。
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答:农业农村部门履行牵头职责,负责统筹制定政策、组织评选认定、动态管理和产业扶持等工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妇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在产教融合、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职称评定、特色产业发展、创业就业扶持等方面精准落实配套政策,全面强化要素保障。
问:各地推进这项工作有什么时间要求?
答:各地要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认定管理措施,每年6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市、县两级乡村工匠认定工作,并将认定名单公示后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定期对各市、县乡村工匠培育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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