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6〕7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

  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充分发挥错峰休假的积极作用,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各市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好带薪年休假制度,推动职工应休尽休。

  二、鼓励引导用人单位与职工错峰休假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职工错峰休假制度,明确错峰休假的实施细则,依法统筹安排职工休息休假。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工作岗位等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科学统筹错峰休假与工作的关系,实现休假安排与生产经营有序衔接。对承担应急处置、民生保障等特殊工作任务的岗位,用人单位要提前谋划,制定错峰休假方案,精准平衡工作安排与职工休假权益。要引导职工根据个人实际,可分段灵活使用年休假,推动年休假与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中小学寒暑及春秋假等有机结合,实际形成较长的“组合假期”,满足职工探亲访友、旅游休闲、家庭照护等多元化需求,有效实现错峰休假出行,提升职工休假和家庭生活品质。

  三、全力推进休假政策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妥善处理生产经营与职工错峰休假的关系;畅通劳动保障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检查范围。各级工会要结合实施涉工法律规定执行监督专项行动,依法维护职工的休假权利,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休假制度的监督,畅通“12351”工会职工服务热线,积极反映职工呼声;引导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将完善落实错峰休假制度相关内容纳入集体协商,写入集体合同。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强化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主动落实年休假制度,将错峰休假纳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推动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培育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理念和文化,为职工错峰休假创造条件。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及官网、官微、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依托全省人社系统正在开展的“人社工作进园区”、工会系统普法宣传活动以及工商联举办的“进企业、送政策、解难题、促发展”活动等,持续开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宣传,向用人单位和职工普及错峰休假政策,破解职工“不能休、不敢休、不愿休”的痛点难点问题,增强职工依法休假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落实休假制度的自觉性。营造用人单位主动落实、职工积极参与、社会广泛监督的良好氛围。

  同时,强化《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的政策宣传,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落实婚假及奖励假、产假及奖励假、男方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等假期制度;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错峰休假政策落实情况分析研判,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共同推进我省职工错峰休假制度落地落实。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总工会

  陕西省企业家协会

  陕西省企业联合会

  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6年4月9日


  《关于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的通知》解读

  1. 问:哪些人能享受带薪年休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能休多少天?

  答: 只要您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天数根据您的累计工作年限(不限于当前单位)确定:

  累计工作已满1年但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但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累计工作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请注意,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国庆等)和休息日(周末)不计入年休假天数。休假期间,您的工资待遇与正常工作时相同。

  2. 问: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我休年假,或者安排的天数不够,该怎么办?

  答: 如果用人单位经过您的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则必须在本年度内,对您未休的年假天数,按照您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300%中包含您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需要额外向您支付200% 的日工资作为补偿。此次通知强调,各地人社部门将指导用人单位推动职工“应休尽休”,并将此纳入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范围。如果您的权益受损,可以通过劳动保障咨询投诉渠道维权。

  3. 问:政策鼓励“错峰休假”,具体可以怎么操作?对职工有什么好处?

  答: 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灵活安排休假,核心是避免“一窝蜂”式休假,实现双赢。具体操作方式包括:

  分段休假:您不必一次性休完年假,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将年假拆分成多个时间段使用。

  组合成“长假”:鼓励将年假与法定节假日、周末、甚至子女的寒暑假或春假等相结合。例如,5天年假加上前后两个周末,可以形成一个9天的长假。

  满足多元需求:这种灵活、错峰的方式,能更好地满足您探亲访友、错峰旅游、在家照看孩子或老人等不同需求,提升休假品质。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制定错峰休假实施细则,尤其对应急处置、民生保障等特殊岗位,要提前做好工作与休假的平衡安排。

  4. 问:政策除了年假,还提到了哪些其他假期?女职工有什么特殊保护?

  答: 是的,通知特别强调要同步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相关假期,包括:

  婚假及奖励假

  产假及奖励假

  男方护理假

  哺乳假

  育儿假

  独生子女陪护假

  同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如不安排高强度、有职业危害的工作,不延长劳动时间等)。

  5. 问:如果单位不执行这些休假规定,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投诉或求助?

  答: 政策为您提供了多条维权和监督渠道:

  人社部门:拨打劳动保障咨询投诉举报电话(通常是12333)。人社部门会将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日常巡查,并畅通投诉渠道。

  工会系统:拨打“12351”工会职工服务热线。工会将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的休假制度落实情况,并引导职工代表与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将休假制度写入集体合同。

  企业代表组织: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会引导企业经营者主动落实制度。您也可以通过这些组织反映情况。

  6. 问:这个政策对用人单位有什么具体要求?他们应该如何做?

  答: 政策要求用人单位从“被动执行”转向“主动规划”,具体包括:

  建立制度:要建立明确的错峰休假实施细则,不能含糊其辞。

  科学统筹: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结合职工意愿,平衡好工作与休假的关系。对于特殊岗位,要提前制定错峰休假方案。

  纳入协商:企业代表组织(如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将引导企业将错峰休假纳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鼓励通过集体协商,将相关条款写入集体合同。

  文化培育:推动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培育合作共赢的理念,主动创造条件让职工敢休假、能休假。

  7. 问:政策如何确保宣传到位,解决职工“不能休、不敢休、不愿休”的老问题?

  答: 通知部署了全方位的宣传引导行动,直击痛点:

  多渠道宣传:利用报刊、电视、官网、官微、移动客户端等,普及年休假和错峰休假政策。

  结合现有活动:依托“人社工作进园区”、工会普法、工商联“进企业、送政策、解难题、促发展”等活动,深入一线宣讲。

  增强双方意识:一方面,增强职工依法主动休假的意识,破除“怕影响工作、怕丢饭碗”的心理;另一方面,提升用人单位主动落实制度的自觉性,营造“鼓励休假、支持错峰”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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