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和《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

  陕人社发〔2019〕4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同制定了《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和《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水利厅

  2019年9月23日

  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二级造价工程师,是指在陕西省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取得《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的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二级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其他相关施工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的考试考务、系统建设和信息归集、注册审核等相关业务,有关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制定《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结合职责分工,按照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分别组织实施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对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和审题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派专家参与命题工作。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确定陕西省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一条 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并颁发《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为电子证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二级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结合职责分工制定相应专业类别《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细则》,并分别做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核发注册证书。

  第十四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建立完善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六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共同建立健全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执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或2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取得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2.5个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四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结合我省各专业计价依据特点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全省统一考试,具体考试日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三)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五)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在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学历学位基础上相应增加1年。

  第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报考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增项)考试;

  (二)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四)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基础科目的应试人员在注册时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符合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条件的可以报考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分别拟定《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类)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同确定。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陕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为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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