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总工会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工伤保险处 日期:2020/4/16 10:52:08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总工会:

  为切实维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推进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在我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所属运输车辆配备的司乘人员,用工相对固定的,由用人单位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执行用人单位已确定的工伤保险对应费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采取灵活用工方式的,根据运输车辆实际配置的司乘人数,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执行第五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各级工伤保险征管、经办机构应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阶段性降费率期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调整缴费基数与费率。

  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实行 “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包括灵活方式配备的司乘人员)建立花名册、出车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及时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时需向税务部门提交核定的缴费人员明细信息。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参照相关人员台账信息及其他证据,组织工伤调查,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兑付相关工伤待遇等。

  四、有关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积极做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职能,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及时兑付相关工伤待遇,切实维护好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总工会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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