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2〕1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稳定

  1.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隔离治疗、隔离观察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用工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疫情防控期间值班值守、在岗在班人员和因防疫需要临时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做好防护保障,依法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因隔离治疗、隔离观察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支持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对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①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②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未返岗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其工资。③对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生活费。

  4.支持困难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二、加大疫情防控期间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5.组织高校毕业生、企业职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优质培训机构在符合当地疫情防控规定的条件下,深入街道(镇)、社区(村)开展定向培训,促进技能就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6.鼓励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就业未返乡农民工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在2022年1月、2月期间,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课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列支,可通过""陕西职业技能提升公共服务系统"申报相关资料。

  三、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保障服务

  7.支持高、中风险地区所在区县针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和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脱贫劳动力等三类人员,开发社区(村)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和就业服务等临时性防疫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各市(区)要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加强资金倾斜支持,重点保障高、中风险地区所在区县资金需求。

  8.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畅通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创业补贴线上申领渠道,优化审核流程,依托"秦云就业"和各市(区)人社信息系统等平台,加快补贴兑现。各地可基于疫情形势研判,适当延长补贴申领期限。对参保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等按照 2021 年12月28日《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支持疫情防控有关政策的通知》执行。

  9.扎实推进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突出工程建设领域重点企业、房屋市政项目以及涉农、扶贫项目欠薪问题的排查化解,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对查实的欠薪问题务必在 2022年1月31 日前全部清偿化解完结。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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