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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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诞生了网约配送员(如美团、饿了么等)、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诸多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目前,关于新业态的概念界定较为模糊,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的关系大多较为复杂,责任主体不好界定,加之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尚不太明晰,缺乏一定的约束力,导致此类群体参保率普遍不高。

  日前,笔者对宝鸡市金台区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做了调研。从走访的情况看,金台区新业态从业人员主要是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目前,按单位形式参保的主要是快递行业的网约配送员。如京东在金台区参保约380人,主要是公司配送员(负责商城订单货物的配送)和管理人员,均签有劳动合同,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对较高。宝鸡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也与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办理了参保。

  而诸如美团、饿了么等订餐平台使用的配送员以及打车平台上的网约车驾驶员等群体,参保形式却不尽相同。笔者走访了金台区饿了么商超,据其负责人讲,所在公司在饿了么平台外包了配送业务,招募了一批骑手开展业务,但骑手与该公司并非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只给骑手缴纳意外险,不负担其各项社保。从掌握的情况看,此类情况属于平台企业常见的一种管理模式,从业者工作自主性较大、工作任务相对独立、收入分配方式灵活、受平台企业或第三方关联企业“隐性监管”,但平台企业与第三方关联企业均不承认与从业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责任主体不明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尽管2021年人社部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对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给出了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保,但政策的约束力显然不够,因此,部分平台企业或第三方关联企业以此为由,逃脱参保缴费的责任和义务,造成此类群体参保困难。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这是促进我国社保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社保制度改革、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我们下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针对目前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现状,笔者建议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即将实现全国统筹为契机,加快制订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特殊行业从业人员参保、缴费的配套政策,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并尽快组织实施。具体思路有三:一是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人社行政部门应督促双方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按单位方式纳入参保,加大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力度,使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人社行政部门应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可探索试行社保关系与劳动关系适度分离的参保办法,按单位形式纳入参保;也可参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办法,制订新业态从业人员缴费比例;或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比例缴费。三是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也应明确平台企业的相关责任,引导个人选择灵活的方式办理参保。总之,应尽快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特殊行业从业人员等群体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畴,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模式,服务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社保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作者:黄腾 张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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