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人社部 关于加快推进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

  近日,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推进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治安保卫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前,全国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已发展到210余万人,这支队伍在维护单位内部安全稳定、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快推进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 1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紧紧围绕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坚持需求导向,积极构建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治安保卫人才评价体系,健全完善保卫管理员考核认定制度,助力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基本原则。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推进保卫管理员培训、考核、认定体系建设,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关系国计民生的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加强资源整合、效能融合,坚持把保卫管理员培训、考核纳入单位治安保卫管理整体设计谋划,精心组织部署,强化推进落实。加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源的统筹利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公共实训基地的功能作用,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共建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目标任务。通过建立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扩充保卫管理人才资源储备、完善职业等级认定保障机制,着力提升保卫管理员队伍法律知识、组织防范、技术防范、保卫管理、应急处突等方面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保卫管理员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开展治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保护单位人员和财产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提升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水平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

  二、主要内容

  确定社会评价机构。公安机关要积极对接沟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机构、内保协会、保安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统筹中央企业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公安院校、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公共资源,遴选一批符合相关资质的单位机构,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规范考核认定和颁发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关要求,开展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考核认定工作。要将保卫管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教材及考试题库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通过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等方式,对组织防范、技术防范、保卫管理、应急管理、培训与指导等方面开展考核,并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建立常态化考核认定机制。公安机关要指导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依托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以及业务培训场所,定期组织已完成认定的保卫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轮训。水电油气、国防军工、学校医院、党政机关、金融邮政、文博科研、公交地铁、物资储备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鼓励优先录用取得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开展保卫人员上岗初任培训。

  加强保卫管理人才库建设,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建立完善保卫管理员人才库储备机制,形成专业人才管理体系,指导开展多层次、全领域、全方位的经验交流活动,不断壮大保卫管理队伍,使其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强化考评人员培养和储备。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保卫管理员评价机构持续加强保卫管理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优化完善能力提升机制,不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将职业道德作为评价考评人员素质的首要标准。要积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参与考评人员培养,不断充实全国保卫管理员考评人员力量,着力培养储备一批理论与实践一体、专职与兼职结合的高质量考评人员队伍。

  建立保障激励机制。公安机关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重点单位加大保卫干部业务培训、等级认定等工作方面的经费投入和政策保障,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保卫干部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要求,对积极参与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效突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有关要求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保卫管理员职业等级认定对于加强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持续有序推进。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有序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一步提升保卫管理队伍素质能力。各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切实把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抓细抓实。

  分步有序推进。2023年4月1日前,各地在特定行业或领域内开展保卫管理员评价先行先试工作,开展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同时,制定完善符合地区(行业)实际的推进实施意见。2023年5月开始,有规模、有计划地组织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干部开展等级认定工作,确保全员全量培训上岗。同时,建立常态化认定机制,每年定期召开等级认定工作专题会议,大力推进等级认定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各类媒体、网站、自媒体、报刊等宣传渠道,加强对保卫管理员等级认定工作的宣传,特别是大力宣传在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和培训等级认定工作中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增强保卫管理员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保卫干部队伍的凝聚力。要大力树立职业楷模、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浓厚舆论氛围。

  及时报送情况。各省级公安机关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本地保卫管理员等级认定工作的情况汇总和统计分析,特别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管理员获取证书、保障激励措施制定落实等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等级认定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困难问题随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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