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欠薪需打破“鞭打快牛”式责任错位——行业主管部门“三包一挂”查处职责亟需归位

  (作者:言之有情法物   初审:杨永忠 二审:央行 杨通达 终审: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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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绝非劳动监察部门的“独角戏”。当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欠薪事件,舆论焦点往往第一时间落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何在”的质疑、信访窗口的追责诉求、年终考核的“一票否决”,压力层层传导至这一末端环节。然而,掌握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等源头审批监管权的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却几乎置身事外。

  这种“鞭打快牛”的问责惯性,看似压实责任,实则纵容了行业监管的惰性。欠薪的源头,深植于工程建设领域“三包一挂”——违法发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施工等乱象。法律对此有明确分工:查处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定主体,并非劳动监察,而是行业主管部门。

  一、法定职责清晰:行业主管部门是“三包一挂”第一查处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七条明确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条文采用“督办”一词,彰显行业主管部门的主导性责任,而非从属性配合。

  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强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查处”与“制止纠正”并列为法定义务,而非自由裁量事项。

  条例第四条将行业主管部门整体纳入考核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法律已构建起“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考核覆盖—行业主管部门专责查处”的完整责任链条,问题在于执行环节的断裂。

  二、源头未堵,末端“救火”困局难解

  “三包一挂”是欠薪问题的制度性根源。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7月发布的数据显示,工程建设领域“三包一挂”现象显著加剧讨薪难题。典型案例中,某工程自总承包人经四次层层转包,最终落入无资质个人手中,导致16名农民工工资被长期拖欠。资质出借、层层盘剥、实际施工人无资质且无资金能力——农民工工资沦为链条末端的牺牲品。源头失守,劳动监察在下游追发工资、移送拒薪犯罪,永远是“救火”而非“防火”。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12月全国总工会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聚焦欠薪问题多发的建设工程领域,坚决打击建筑领域‘三包一挂’”。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二十二条更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三包一挂”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将线索通报、移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院线索移送之后,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接单、是否查处、是否追责,成为检验制度刚性的关键。

  三、行业主管部门“隐身”的三种典型表现

  其一,重审批轻监管。 施工许可证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但发证后的全过程市场行为监管严重缺位。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多在施工过程中完成,主管部门对此浑然不觉,直至欠薪爆发方被动介入。

  其二,以“移送”替代“查处”。 部分地区形成畸形分工:行业主管部门发现“三包一挂”线索后,直接移送劳动监察部门了事,自身袖手旁观。法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查处”职责,不能被“移送”替代;移送不等于免责。

  其三,选择性执法。 对查实的“三包一挂”违法行为,个别行业主管部门仅作罚款处理,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停投标资格等刚性手段长期搁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实践中鲜有足额运用。

  四、构建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刚性考核与追责机制

  打破“鞭打快牛”困局,亟需从制度层面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刚性。建议从三个维度发力:

  一是纳入考核,量化指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已明确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部门考核。地方政府应制定具体指标:本行政区域内“三包一挂”查处率、已查案件处罚到位率、因行业监管缺位导致严重欠薪的发案率等,作为对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年度考核的刚性约束。

  二是建立“欠薪倒查行业监管”机制。 凡发生群体性欠薪或重大欠薪案件,一律倒查项目是否存在“三包一挂”违法行为。查实的,追溯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履行日常巡查、查处、制止纠正职责。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依据《公务员法》《监察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024年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治理欠薪冬季行动通知已明确要求,对未批先建、垫资施工、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须“一并跟进、一查到底、依法处罚”——“一查到底”应涵盖对行业主管部门自身履职情况的倒查。

  三是打通信息壁垒,实现过程监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社、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信息共享。但现实中,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审批、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等信息往往未及时推送至预警平台。信息孤岛导致预警空转。应将信息共享纳入部门考核,数据不推送、推送不及时的,追究部门责任。

  法律已划清责任边界:劳动监察负责工资支付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三包一挂”查处及市场秩序规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是制度设计的本意。仅问责劳动监察而放任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虚化,本质上是以“鞭打快牛”的方式制造制度性替罪羊。源头治理不是口号,是法定职责。行业主管部门的查处职责,必须落到考核里、落到问责里、落到每一个因“三包一挂”而陷入困境的农民工身上。

  法律依据: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国政府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二十二条——澎湃新闻

  3.最高法2025年12月25日全总新闻发布会:坚决打击建筑领域“三包一挂”——头条

  4.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7月25日:“三包一挂”加剧讨薪难——中国网

  5.《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4〕15号)——中国政府网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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