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骗保:个人企业均须担责,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讯员:县人社局  初审:央行  央通达 审编: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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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近期,某市破获一起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办理社保补缴并骗取养老保险基金案件,涉案人员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人社局提醒,所谓“社保代缴”实质为欺诈骗保,相关行为主体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一、典型案例: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牟利,造成基金损失近200万元

  据相关媒体报道,某市社会人员张某等人向社会公众宣称“可以代办以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社保,退休后每月可以领钱”,通过伪造工资签领表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违法为他人办理参保缴费并骗取养老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等人先后为100余名社会人员虚构劳动关系,以某企业职工身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累计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近200万元。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对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领取养老金的社会人员,依法全额追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

  二、法律责任:虚构参保行为面临双重追责

  对于此类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骗保行为,相关主体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责令退回骗取资金,并处二至五倍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无论是个人挂靠企业虚构职工身份进行“社保代缴”,还是企业通过第三方社保代理公司为所属职工代缴社保,均涉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二)刑事责任:可构成诈骗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

  此类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诈骗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欺诈骗保,举报人可获奖励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人社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并按照规定获得相应奖励。

  县人社局郑重提示: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任何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均属违法,单位和个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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