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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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新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此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

  调整后,我省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具体为:残疾一级抚恤金每年93910元(原85370元)、残疾二级抚恤金每年83140元(原75580元)、残疾三级抚恤金每年72360元(原65780元)、残疾四级抚恤金每年56970元(原51790元)、残疾五级抚恤金每年43100元(原39180元)、残疾六级抚恤金每年36440元(原33130元)、残疾七级抚恤金每年26200元(原23820元)、残疾八级抚恤金每年16920元(原15380元)、残疾九级抚恤金每年12330元(原11210元)、残疾十级抚恤金每年9220元(原8380元)。通讯员 屈先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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