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周小平 初审:央行 央通达 审编:杨川 )
国庆长假落幕,不少劳动者在假期中坚守岗位。值得关注的是,十月工资核算时,参与假期加班的职工工资卡内或将多一笔 “额外收入”—— 假期加班费。这笔费用如何计算?未按规定发放时该如何维护权益?一份清晰指南为您详解关键信息。
假期加班,不同日期报酬有差异
国庆假期期间,不同日期的加班报酬计算标准有所区分,核心依据在于日期是否属于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
10 月 1 日、2 日、3 日:此三天为法定休假日。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此期间加班,需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 300% 的报酬,且不得以补休替代加班工资,这是对法定休假日劳动权益的明确保障。
10 月 4 日、5 日、6 日、7 日、8 日:此五天属于休息日。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且后续无法安排补休补偿,则需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 200% 的报酬,补休与报酬的选择权需结合实际用工情况合理协商。
计算公式拆解,快速算清加班报酬
想要准确核算个人加班报酬,可依据以下标准公式计算,核心参数 “月计薪天数” 已按规范设定为 21.75 天,具体步骤如下:
基础参数计算
日工资 = 月工资收入 ÷ 月计薪天数(21.75 天)
3 倍日工资 = 月工资收入 ÷ 21.75 × 3(适用于法定休假日)
2 倍日工资 = 月工资收入 ÷ 21.75 × 2(适用于休息日且无法补休)
小时报酬换算
10 月 1 日、2 日、3 日、6 日(法定休假日及调休后的法定休假日):小时加班费 = 月工资 ÷ 21.75 ÷ 8 × 加班小时数 × 3
10 月 4 日、5 日、7 日、8 日(普通休息日):小时加班费 = 月工资 ÷ 21.75 ÷ 8 × 加班小时数 × 2
例如:若职工月工资收入为 8700 元,10 月 1 日加班 8 小时,其当日加班报酬为 8700 ÷ 21.75 × 3 = 1200 元,与当日正常日工资 400 元叠加,当日收入可达 1600 元。
政策依据明确,维权路径清晰
加班报酬的支付标准并非临时规定,而是有明确法律依据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150% 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 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300% 的报酬。
若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劳动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首先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明确诉求并留存加班记录、工资条等证据;
协商无果时,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提起劳动仲裁;
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特别注意的是,加班工资属于法定劳动报酬范畴,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购物卡或过节费等形式冲抵,必须以货币形式足额、按时发放至劳动者本人。
无论是法定休假日的 “三倍报酬”,还是休息日的 “双倍补偿”,加班工资既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的认可,也是维护劳动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劳动者可对照指南核算个人应得报酬,若遇权益受损情况,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让劳动价值得到充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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