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打击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近日,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柞水县人社局和柞水县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公告》,对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公告中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

  公告要求: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回业务,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足额退回。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通讯员:汪德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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