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从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获悉: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流程,方便省本级参保患者住院就医结算,我省进一步简化省级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有关事项。
本次简化的3项省级医疗保障服务管理事项分别是:自2021年1月1日起,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结算支付不再预留服务质量保证金;自2021年1月1日起,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省本级参保住院患者,入院时按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500元收取住院押金,参保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住院押金5倍及以上的,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情况酌情增加押金数额;参保患者出院结算时,个人负担部分优先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省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强制患者使用其他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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