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女士通过个人资助的方式,为其母亲缴纳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3000元。这是也石泉县首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资助缴费。
据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资助是指参保人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还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助再缴费,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但是个人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最高缴费标准,且只能资助当年,不能补缴。
近年来,石泉县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策,积极探索新思路和工作方法,去年成功启动了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这次又成功办理了个人资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更加丰富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对于推进以“个人缴费、财政补贴、集体补助、个人资助”多轮驱动的保费筹集模式,增加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切实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通讯员:吴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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