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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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级相关部门:


  根据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立改废情况,为维护法制统一,切实抓好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省政府相关工作安排,现对我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下列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清理范围,涉密或者未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除外。

  (一)省政府规章和各设区市政府规章。

  (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制定主体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清理。

  (一)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

  (二)与证明事项保留或者精简审批事项不一致的。

  (三)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

  (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束缚民营企业发展、有违内外资一视同仁的。

  (五)与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不符的。

  (六)滞后于改革要求,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规定、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

  (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行政裁决事项的。

  (八)不符合基层实际和发展需要的。

  (九)不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政策的。

  (十)存在其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以及规章或者文件之间不协调和相冲突情形的。

  三、清理标准

  对纳入清理范围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清理分工和处理权限,参照下列标准,分别提出宣布失效、废止、修改的建议,或者直接予以宣布失效、废止、修改。

  (一)宣布失效:制定依据已宣布失效,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不再继续施行的。

  (二)废止:制定依据已废止,且不再出台新规定的;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

  (三)修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的;与改革精神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与其他规定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情形的。

  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清理时予以保留。

  四、清理实施

  (一)政府规章清理。政府规章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实施清理。起草部门应当于9月30日前形成对政府规章的清理建议,并将其作为报送本级人民政府2021年度立法建议项目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年度立法工作统筹推进,不再单独报送清理建议。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分级负责”和“谁起草(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实施清理。

  1.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实施)该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并于8月20日前提出清理建议(附件1),送省司法厅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2.省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省级部门按照要求自行清理,并于9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汇总形成统计表(附件2)送省司法厅。

  3.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设区市政府结合地方清理工作实际统筹开展,清理结果填写汇总统计表(附件3)后,于9月30日前送省司法厅。

  4.其他制定主体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本级清理工作安排进行。

  五、工作要求

  本次清理正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和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对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确定因素增加,各清理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提前谋划,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完成时限,倒排时间表,落实清理责任,按时完成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注重工作衔接。有关政府和部门在开展清理时,对已先行开展的清理工作,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查漏补缺;对已完成的清理工作,要及时组织“回头看”。要重点与先前已开展的秦岭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专项清理工作和有关督察反馈结果相衔接,与新制度制定工作相衔接,做到持续深化、破立结合,既要扫清制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也要确保各项工作接续平稳,推动清理工作高质量完成。

  (二)及时沟通反馈。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政府和省级各部门在确定清理机构和人员后,请于7月20日前将联络人员信息表(附件4)送省司法厅。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清理工作分工及时研究处理,需全省统一协调的,及时向省司法厅予以反馈,确保清理过程扎实有序、清理结果衔接统一。清理完成后,清理建议和清理结果的电子文本以及加盖印章的正式纸质文件应当及时报送。

  (三)确保清理实效。本次清理坚持应清尽清,凡宣布失效、废止和能即时修改的,不得拖延;凡列入拟修改的,应当在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相关政府和部门要将清理结果正式文件按照要求进行报备,并及时在政府和部门网站予以标注和更新。对因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延误或者影响改革成效的,或者在国家和我省组织开展的相关检查、督察活动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联 系 人:

  彭延湘(政府规章)

  029—87294939

  王富刚(行政规范性文件)

  029—87293061(传真)

  反馈邮箱:39616630@qq.com

  附件:

  1.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2.省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3.设区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4.清理工作联络人员信息表

  陕西省司法厅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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